中触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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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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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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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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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
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
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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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提案不得
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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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料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
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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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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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股东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
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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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等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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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由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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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
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 180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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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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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召集人指定专人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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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大连证监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本规则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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