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 2022-013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中触媒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公司董
事李永宾、金钟、石双月、刘岩、邹本锋,监事王贤彬、赵阳、王建青,高级管
理人员柳海涛,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王婧、桂菊明,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
一、 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 号),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4,405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9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569.5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5,454.86 万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114.64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
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李进、刘颐静及实际控制人
亲属李群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承诺
中触媒集团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企业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
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
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
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
足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企业如果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二)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
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进承诺
李进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果本人辞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半年后仍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
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
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
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
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
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
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颐静承诺
刘颐静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
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
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
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
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
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
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
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的承诺
李群的承诺: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董事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监事王贤彬、赵阳、王
建青,高级管理人员柳海涛的承诺
李永宾、石双月、邹本锋、刘岩、金钟,王贤彬、赵阳、王建青,柳海涛的
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
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
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
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
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
的,本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王婧、桂菊明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
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二)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
本人经营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 相关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1.9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前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股东名 股东类 合计持股 合计持 原股份锁定到 现股份锁定到
数量(万 数量(万 间接持股单位
称 型 数量 股比例 期日 期日
股) 股)
中触媒 控股股
4,603.10 - - 4,603.10 26.12 2025/2/16 2025/8/16
集团 东
董事
长、总
经理 中触媒集团、中赢投
李进 1,148.50 1,819.66 2,968.16 16.85 2025/2/16 2025/8/16
(实际 资
控制
人)
员工
(实际
刘颐静 520.70 1,032.90 中触媒集团 1,553.60 8.82 2025/2/16 2025/8/16
控制
人)
实际控
李群 制人亲 170.80 - - 170.80 0.97 2025/2/16 2025/8/16
属
李永宾 副董事 216.30 348.86 中触媒集团、中赢投 565.16 3.21 2025/2/16 2025/8/16
长 资
董事、
董事会
金钟 秘书、 - 25.00 中赢投资 25.00 0.14 2025/2/16 2025/8/16
财务总
监
中触媒集团、信合嘉
石双月 董事 437.80 551.75 989.55 5.62 2025/2/16 2025/8/16
汇
刘岩 董事 1,038.08 - - 1,038.08 5.89 2025/2/16 2025/8/16
董事、
邹本锋 副总经 204.00 275.63 中触媒集团 479.63 2.72 2025/2/16 2025/8/16
理
监事会
王贤彬 - 8.00 中赢投资 8.00 0.0454 2025/2/16 2025/8/16
主席
赵阳 监事 - 6.67 中赢投资 6.67 0.0378 2025/2/16 2025/8/16
王建青 监事 - 10.00 中赢投资 10.00 0.0568 2025/2/16 2025/8/16
副总经
柳海涛 - 8.00 中赢投资 8.00 0.0454 2025/2/16 2025/8/16
理
持有 5%
王婧 以上股 1,038.08 - - 1,038.08 5.89 2023/2/16 2023/8/16
东
547.30 万股: 547.30 万股:
持有 5%
2023/2/16; 2023/8/16;
桂菊明 以上股 547.30 688.62 中触媒集团 1,235.92 7.01
688.62 万股: 688.62 万股:
东
2025/2/16 2025/8/16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
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