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10-21
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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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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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中触媒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620.00 万股的 4.54%。其中首次授予 643.00 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6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38%;预留 15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预
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63%。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1.80 元/份。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
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1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
数 665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7.6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
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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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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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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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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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触媒、本公司、公
指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
行权 指 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
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
行权价格 指
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 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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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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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
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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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约占公司全部
职工人数 665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7.67%。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长李进先生,其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15.94%的股份。李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长,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全面主持公司的产品研发与经营管理工作,对公
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
激励计划将李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
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
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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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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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7,620.00 万股的 4.54%。其中首次授予 643.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6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38%;预留 15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预
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63%。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权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益总数的 公告时股本总
(万份) 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董事长、
1 李进 中国 100.00 12.50% 0.57%
核心技术人员
2 项仁勇 中国 总经理 100.00 12.50% 0.57%
3 李永宾 中国 董事、副董事长 25.00 3.13% 0.14%
董事、副总经
4 金钟 中国 25.00 3.13% 0.14%
理、董事会秘书
5 柳海涛 中国 副总经理 25.00 3.13% 0.14%
6 邹本锋 中国 董事 20.00 2.50% 0.11%
7 徐瑞飞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 2.50% 0.11%
总工程师、核心
8 王炳春 中国 20.00 2.50% 0.11%
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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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权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益总数的 公告时股本总
(万份) 比例 额的比例
9 王志光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00 0.75% 0.03%
10 史丽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00 0.75% 0.03%
11 孙红影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0.38% 0.02%
小计 350.00 43.75% 1.99%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业务骨干(40 人) 293.00 36.63% 1.66%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643.00 80.38% 3.65%
三、预留部分 157.00 19.63% 0.89%
总计 800.00 100.00% 4.54%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李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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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等待期分别为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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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4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
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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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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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31.80 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1.80 元的价格
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31.80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31.55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
为每份 31.80 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 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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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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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净 净利润增长率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层面行权
利润或累计净利润 (A) (B) 比例(X)
A≥30% B≥30% 100%
20%≤A<30% 20%≤B<30% 90%
2022年 2022 年净利润
15%≤A<20% 15%≤B<20% 80%
A<15% B<15% 0%
A≥70% B≥200% 100%
2023 年净利润或
40%≤A<70% 160%≤B<200% 90%
2023年 2022-2023 年两年净利
30%≤A<40% 150%≤B<160% 80%
润累计值
A<30% B<1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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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A≥150% B≥450% 100%
100%≤A<
2024 年净利润或 370%≤B<450% 90%
150%
2024年 2022-2024 年三年净利
70%≤A<
润累计值 320%≤B<370% 80%
100%
A<70% B<320% 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累计值”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
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各
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3 年授予,
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净 净利润增长率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层面行权
利润或累计净利润 (A) (B) 比例(X)
A≥70% B≥200% 100%
2023 年净利润或
40%≤A<70% 160%≤B<200% 90%
2023年 2022-2023 年两年净利
30%≤A<40% 150%≤B<160% 80%
润累计值
A<30% B<150% 0%
A≥150% B≥450% 100%
100%≤A<
2024 年净利润或 370%≤B<450% 90%
150%
2024年 2022-2024 年三年净利
70%≤A<
润累计值 320%≤B<370% 80%
100%
A<70% B<32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
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
面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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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
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象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
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办理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办理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作为我国工业催化剂生产领域的主要厂商之一,公司主要从事特种分子筛
及催化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化工技术、化工工艺服务。除现有产
品外,公司还投入大量研发力量,积极布局固定源脱硝分子筛、光触媒 VOCs
净化催化剂、乙二醇催化剂等新型催化材料,并形成了充足的技术储备,有助
于降低我国部分化工产品对国外的依赖程度,完善我国相关行业的产业链,提
升我国部分重要产品的国产自主化水平。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累计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能够
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未来战略
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有助于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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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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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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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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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643.00 万份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
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58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收
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0430%、15.8157%、17.496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
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
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的总费用
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43.00 2,179.13 203.83 1,125.68 585.45 2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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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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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
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
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
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权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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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
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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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二)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
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
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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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
得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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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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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
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
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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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
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
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
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
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行权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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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由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
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
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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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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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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