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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0 年 6 月 8 日,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增
加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本次新增事项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具体情况如下:

    现经营范围: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持有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研发、生产、
销售和运输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体、食品添
加剂气体、气体灭火剂、电子气体、电子化学品、发泡剂;销售:气体相关设备
及零部件、气体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消防器材及设备、机械设备、机械铸
件、五金建材、金属材料、焊接器具及焊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玩具、厨房用具;提供技
术咨询、技术支持服务,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系
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
工程和项目的建设;从事气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
修并提供相关服务;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厂房租赁、融资租赁、市
场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增加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 类、3 类、8 类]。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经
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 经营范围: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
持有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研发、生产、 持有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研发、生产、
销售和运输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 销售和运输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
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体、食 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体、食
品添加剂气体、气体灭火剂、电子气 品添加剂气体、气体灭火剂、电子气
体、电子化学品、发泡剂;销售:气 体、电子化学品、发泡剂;销售:气
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气体包装物、 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气体包装物、
气瓶、医疗器械、消防器材及设备、 气瓶、医疗器械、消防器材及设备、
机械设备、机械铸件、五金建材、金 机械设备、机械铸件、五金建材、金
属材料、焊接器具及焊材、化工原料 属材料、焊接器具及焊材、化工原料
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制品、 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制品、
橡胶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 橡胶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
用品、玩具、厨房用具;提供技术咨 用品、玩具、厨房用具;提供技术咨
询、技术支持服务,售前售后服务; 询、技术支持服务,售前售后服务;
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 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
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 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
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 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
气体相关工程和项目的建设;从事气 气体相关工程和项目的建设;从事气
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 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
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 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
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厂 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厂
房租赁、融资租赁、市场信息咨询; 房租赁、融资租赁、市场信息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危险货物运输[2 类、3 类、8 类]。(依
开展经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 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他方式进行。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
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监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式和程序如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一)经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股东或董事会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者 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 选人,董事会经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个人详细资料符合任职资格后,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二)经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审核被
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详细资料符合任职
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
                                      资格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
给本公司董事会。                          (三)经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监事候选人,监事会经审核被提名人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提交的个人详细资料符合任职资格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
                                    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
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董 事 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 票数
                                    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
目。
                                    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 给本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所 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 票数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视为无效。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
为放弃表决权。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现场与网络投 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 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 目。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
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
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 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 视为无效。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为放弃表决权。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现场与网络投
进行选举;
                                   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
    (六)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
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监事进行选举。                      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六)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
                                    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监事进行选举。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