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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6-26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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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
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83%。其中,首次授予 80.7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0.70%;预留 19.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30%。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62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922 人)的 5.31%,包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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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
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归
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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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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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四章 附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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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特气体、本公司、公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 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
《披露指引》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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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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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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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上激励
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922 人)的 5.31%。包括: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石思慧女士的配偶杨俊豪

先生,杨俊豪先生为公司核心研发人员,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核心骨干。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香港籍员工张穗华先生,
张穗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
等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香港籍员工王运豪先生,
王运豪先生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核心骨干。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杨俊豪先生、张穗华先生、王运豪先生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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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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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83%。其中,首次授予 80.7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0.70%;预留 19.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3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权 占授予权
                                                                               划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国籍      益数量 益总数的
                                                                               本总额的比
                                                      (万股) 比例
                                                                                    例

傅铸红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6.00        6.00%         0.05%

张穗华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香港      4.00        4.00%         0.03%

张均华             副总经理                 中国        4.00        4.00%         0.03%

廖恒易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4.00        4.00%         0.03%

万灵芝            董事会秘书                中国        2.50        2.50%         0.02%

钟小玫            财务负责人                中国        1.20        1.20%         0.01%

杨俊豪          核心研发人员                中国        2.50        2.50%         0.02%

王运豪          核心管理人员              中国香港      1.50        1.50%         0.01%

          其他核心人员(共计 41 人)                    55.00      55.00%         0.46%

                    预留部分                            19.30      19.30%         0.16%

                      合计                             100.00      100.00%        0.8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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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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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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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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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31.6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6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
日交易均价每股 71.84 元的 44.02%,并确定为 31.62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69.07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5.78%;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65.09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8.58%;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63.24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二)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
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
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
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
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31.62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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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
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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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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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13,300万元                      11,97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16,625万元                      14,962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20,781万元                      18,703万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
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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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               16,625万元                      14,962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20,781万元                      18,703万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
                                     An≤A<Am                              X=80%
       (A)
                                       A<An                                 X=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
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
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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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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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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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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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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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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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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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
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71.56 元/股(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71.56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7.36%、17.37%、18.9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1169%(采用申银万国行业类-化工-化学制品-其他化学制
品公司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授予日,公司借助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确认相应的激励成本,并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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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209.93             867.73          1549.71             603.70             188.79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

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有关。

   注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

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
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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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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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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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既得利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
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过错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职务变更前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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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

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
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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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
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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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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