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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6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
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对傅铸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
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的傅铸红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
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傅铸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对石思慧女士、张穗华先生、廖恒易先生、张均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
理的石思慧女士、张穗华先生、廖恒易先生、张均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石思慧女士、张穗华先生、廖恒易先生、张均华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对钟小玫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
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钟小玫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
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钟小玫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对万灵芝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
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万灵芝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万灵芝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利益
共享机制,增强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条
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有效体现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
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
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本次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以及具体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