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6-26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公司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而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考核机构
(一)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
组织。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负责执行具
体考核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
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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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13,300万元 11,97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16,625万元 14,962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20,781万元 18,703万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
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 16,625万元 14,962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20,781万元 18,703万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An≤A<Am X=80%
A<An X=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B、C 三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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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
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对个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无法沟
通解决的,激励对象可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当期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考核结果留档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之后,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留档保
存,保存期限自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超过保存期限的,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档案销毁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若本
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存在冲突的,参照日
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生效后实施。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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