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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3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
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所在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