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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2022-06-3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广
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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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
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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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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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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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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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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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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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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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监事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三)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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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四)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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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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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
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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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
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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