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修订)2022-06-3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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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董事长审批, 审批
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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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
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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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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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
型和期限
□豁免披露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
因和依据
□其他(请注明):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前置条件审核确认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是 □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异常波动:□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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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部门/单 内幕信
身份证号码/ 信息知悉
序 知情人 位与上市公 息 所 处 信息知悉时 内幕信息内容
统一社会信 职务/岗位 方式(注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5)
号 姓名/名称 司的关系(注 阶段(注 间 (注 3)
用代码 2)
1) 4)
备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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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 身 份 证 号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
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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