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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623 第 068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六、     发行人的业务 ............................................ 11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七、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十九、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          结论性法律意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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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 称                                   全 称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华特气体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于 2015 年
 华特有限                 指
                               7 月 14 日整体变更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华特投资                 指   广东华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弘投资                 指   天津华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和投资                 指   天津华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进投资                 指   天津华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65,200 万
 本次发行                 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   可以转换成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
 《公司章程》             指
                               修订及补充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募集说明书》           指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
                               会议规则》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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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简 称                                     全 称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

                              报告》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C10147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指
                              ZC10255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82

                              号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字【2022】第 ZC103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3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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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623 第 0683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

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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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或做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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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召集召开会议
并作出决议,决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
核同意和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
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具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

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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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

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

人不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本

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具有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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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

     5.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
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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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根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及公司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
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 1,764 吨产能,扩大公司电子特种气体
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将
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研发
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
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
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

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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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质押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股份数量(股)
号                                                                (股)     (%)

1          华特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26,640,700      --        22.20

2          华弘投资              其他               17,180,900      --        14.32

3            石平湘            境内自然人           12,706,900      --        10.59

4          华和投资              其他               8,783,900       --        7.32

5            张穗萍            境内自然人           8,567,860       --        7.14

6          华进投资              其他               5,778,000       --        4.82

7            石思慧            境内自然人           5,400,000       --        4.50
     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
8                               境外法人            3,161,904       --        2.63
               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中小盘
9                                其他                912,529        --        0.76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0           傅铸红            境内自然人            804,657        --        0.67
                      合计                          89,937,350                74.95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华特

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22.20%股份;此外,华特投资作为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

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过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控制所持有

的公司 26.46%股份,华特投资合计控制公司 48.66%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石平湘直接持有发行人 10.59%股份,并持有控股

股东华特投资 67.88%股权,从而通过华特投资间接控制华特投资持有发行人

48.66%股份,即石湘平合并控制发行人 59.25%股份;石思慧直接持有公司 4.50%

的股份,石平湘、石思慧为父女关系,且双方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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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石平湘、石思慧直接与间接控制公司

63.75%股份。因此石平湘、石思慧父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香港设有全资子公司亚太气体,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581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资料及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亚

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发行人在泰国设有控股子公司华特泰国,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200113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资料及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华

特泰国合法存续并可以在泰国合法经营。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

施的情形;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

的重大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而致使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

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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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

般市场公平原则,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并采取必要措

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

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

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

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事项

实施后,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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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有不动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不动产,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2、绥宁联合化工位于长铺镇工业街的六处房产,根据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

心出具的证明,“目前登记的权属人为绥宁县天然香料厂,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将

该等房产出售给湖南绥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后注销。绥宁联合化工系从湖南绥港人

造板有限公司处取得该等房产。现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已注销,无法办理该等房产

的过户手续,但绥宁联合化工为该等房产的实际权属人,拥有该等房产完整的所

有权。该等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第三方就该等房产主张权利的情形。”

     江西华东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延伸段(玉屏大道)1#(土地权

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 0240676 号)的面积约 78 平方米的两处自

建房产因报建资料丢失未能取得产权证书,该两处房产用途为江西华东配电间、

门卫及监控室,房产面积较小,不涉及生产经营性厂房,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书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绥宁联合化工及江西华东上述部分在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公

司实际控制人石平湘、石思慧已出具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如因在用的土地、房

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房地产被征收、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

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除、处罚

等直接损失,或因征收、拆迁、拆除等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

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就

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取得的各种补偿、赔偿外)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向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此外,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建设的第三车间于 2021 年末

转固,该车间面积共 9,629.44 平方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土名)

文头岭地段,目前正在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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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有房产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占全部房产总面积

的比重不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房产瑕疵出具承诺,上述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房产对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瑕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的房屋权

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租赁使用的不动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不动产,具体如下:

     1.关于杜广祥出租给发行人的 2,300 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佛山

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

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原租赁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

济组织表决确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杜广祥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签订的

《租赁土地合同书》,杜广祥承租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位于文头岭东路至

山脚土地,租赁期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至 2034 年 7 月 31 日。在租赁期内,杜广

祥转租需征得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的书面同意。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知悉杜广祥向发行人转

租前述集体土地使用权。

     2.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利信诚停车场经营部出租给发行人的 5,000 平方米集

体土地使用权,逢西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逢西村的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知悉并同意前述集体建设用地转租事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前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停

车场的用途,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产权瑕疵而

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时,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

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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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租给发行人坐落于里水镇隐

形冠军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所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 20 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

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鉴于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至 2067 年 2 月 28 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届时该地块租赁期间届满 20 年(即至 2041 年),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如届时双方未能续订租赁合同,发行人亦可根据具体情形再寻找符合条件的替代

厂房或自行建设合适的厂房。

     综上,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超过 20 年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华特气体租赁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西股份合作经济设(土

名)“瓦糠边”地段的合计约 2,068 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针对前述瑕疵情

况,出租方已于 2019 年 5 月聘请测绘公司进行相关测绘,因上述房产涉及跨有

两宗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 0013665 号及粤(2019)

佛南不动产权第 0036345 号),须先将该两宗土地权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

证书后,出租方方可凭相关资料到各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相关房

产的权属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人已办理完毕前述两宗土地权

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房产权证。

     5.发行人租赁的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办事处逢涌村委会的宗地为划拨用

地及地上合计约 2,903 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已出具

《证明》,对于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产的不动产登记

事项,在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存在障碍,

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

规划许可,正在办理前述房产权证。

     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

规划许可,正在办理房产权证;公司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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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完毕合并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关事项,并将继续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权属

登记。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公司上述租赁土地

上的有关房产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6.深圳华祥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

办公楼三楼 306C 房产为无证房产。因该租赁房屋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

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深圳华祥已与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7.发行人租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文教宁寿大街八巷 1 号之

二的房产为农村自建房。根据出租方姚宇峰提供的该项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佛

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姚宇峰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

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8.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军建农场茶油基地路 188 号 170 平方米房产为

无证房产。该房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

行政村军建农场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

故出租方无意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曹以荣提供的该项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

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曹以

荣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9.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造纸厂路边 120 平方米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

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行政村军建农场

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故出租方无意

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张斌提供的其与关林胜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签署的《购

房合同》及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房产证明,张斌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

产。

     10.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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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

房屋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合法、

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

交权属登记申请材料,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该

等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他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合计面积

小,且主要用作居住和仓库,若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法继续承租,承租方可

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另行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对注册商标的

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对专利权的行

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4.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合法拥有的域名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

纠纷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产权清晰,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形。

     (四)发行人拥有的对外投资权益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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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不存在法

律风险和纠纷。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在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均已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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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程序、议事

方式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布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报告期的历次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均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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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的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发生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重大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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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重大违法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4,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正

在办理环评手续,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

纯一氧化氮、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 1,764 吨产能,扩大公司

电子特种气体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

目建设项目将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

体材料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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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21 年 12 月 14 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

2-25 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 年 12 月 1 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

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 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 仓库易

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

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 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 8 万元。江西华

特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经核查,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 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

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已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出具《证明

函》,确认江西华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2020 年 9 月,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向发行人出具(2020)年邱交运违

字第 210877 号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发行人涉嫌粤 Y36748 号超越许

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罚款 1 万元。经核查,该处罚事项主要系发行人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制,未能显

示压缩甲烷运输资质,异地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不了解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

制情况,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因此进行了处罚。发行人取得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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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其具备相关产品运输资质。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公司本次被处罚款 1 万元,属于上述处罚中情节较轻的情况。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交通违章等原因被主

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罚款。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本

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并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特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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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确认。

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

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募集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

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

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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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郑素文:




                                           郭宝年:




                                           宋颖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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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808 第 082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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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 字 0808 第 0822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并下发了编号为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62 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本所律师现依据上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
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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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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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不超过 64,600.00 万元,其中 38,300.00 万
元用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项目达产后将新增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
等特种气体年产 1,764 吨的产能,其中电子级溴化氢、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
三氯化硼为新产品,特种气体在进入下游客户供应链体系的过程中需经过审
厂、产品认证 2 轮严格的审核认证。另外拟分别投入 7,300.00 万元、19,000.00
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募投项目将通过江西华
特在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相
同且前次募投项目也涉及电子特气的生产;(3)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与前次募投项目
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情形;(2)结合是否具备生产新产品的主要
技术、生产资质获取情况、相关技术和产品获得客户认证情况等,说明发行人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研发内
容,与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的关系,是否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等储备;(4)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品收入
情况、现有及潜在订单,说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新增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产
能消化风险以及应对措施;(5)环评手续办理的当前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
得批复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
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5)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与前次募投项

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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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选择主要基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围绕公司的优势产
品进行扩产和延伸,同时着眼于未来下游市场需求,综合考虑投资规模及项目可
实施性,具体分析如下:

     1.贯彻以特种气体为核心的经营策略

     公司坚持以特种气体业务为核心,致力于完善公司电子特种气体产品布局,
扩充公司气体产品种类,推动电子特种气体的国产化,打破极大规模集成电路、
新型显示面板等尖端领域气体材料进口制约。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为电子特种气
体,广泛应用于半导体生产的蚀刻、掺杂、沉积等工艺。

     2.围绕公司优势产品进行扩产和延伸

     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超高纯氢气及超纯稀有气体系公司原有的优
势产品,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公司市场开拓的不断深入,报告期内
相关产品的收入规模迅速增长,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条件进行提升,以匹配下游客
户的需求。

     公司高纯一氧化碳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过程的干法蚀刻,为化学气相沉
积工艺过程提供碳源;高纯一氧化氮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中的氧化、化学气
相沉积工艺,均为公司已实现进口替代的优势产品。随着长江存储、中芯国际、
合肥晶合等下游集成电路领域客户产能的不断提升,对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
化氮的需求量迅速增长,目前公司产能利用率已超过 100%,原有的产线及设备
产能出现瓶颈,限制了公司相关产品业务规模的发展,产能已不能够满足下游客
户和公司市场开拓需求,亟需进行扩产。

     稀有气体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的光刻、蚀刻和冷却环节,公司是目前国内
唯一一家 Ar/F/Ne、Kr/Ne、Ar/Ne 和 Kr/F/Ne 混合气产品通过全球最大光刻机制
造厂商 ASML 的认证的公司,打破了国外气体公司的垄断,产品拥有较强的市
场竞争力。2022 年以来,受俄乌冲突影响,稀有气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随
着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国产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内对稀有气体的愈发重视,国内
新增了较多空分装置用于稀有气体粗产品的生产,但具备直接进入下游半导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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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端应用领域供应链条件的公司则较少。在该背景下,公司通过建立超纯稀有气
体的纯化装置,采购低纯度稀有气体粗品进行纯化,能够丰富自身稀有气体的原
材料供应渠道,为公司光刻气等产品提供原料保障,提高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和可
控性。

     超高纯氢气广泛用于半导体生产中衬底的制备、氧化工艺、外延工艺以及化
学气相沉积(CAD)中,常常与锗烷、磷烷、乙硅烷等产品混合使用,本次新增
产能主要系满足客户的产品配套需求。

     3.紧跟下游领域未来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丰富自身产品布局

     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溴化氢和电子级三氯化硼为公司规划的新产品,相关
产品均着眼于下游半导体等应用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结合下游客户的需求所布
局,相关产品均具备较大的未来市场空间和国产化替代空间。

     高纯六氟丙烷为新一代等离子体刻蚀气体,主要应用于 3D NAND 存储芯片
的制造过程,因其独特的化学结构,具有优越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刻蚀速率,满
足 3D NAND 在堆叠层数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蚀刻过程中高深宽比的工艺需求,
是 3D NAND 制造过程中重要的新一代刻蚀气体。目前,集成电路厂商使用的高
纯六氟丙烷产品主要由国外气体厂商供应,随着未来 3D NAND 的市场规模的不
断增长以及产品堆叠层数、工艺制程的不断发展,未来高纯六氟丙烷的市场空间
广阔。

     电子级溴化氢主要应用于掺磷的多晶硅、单晶硅或者二维半导体的刻蚀,是
氟碳类气体替代产品之一和芯片先进制程的核心气体之一,在存储芯片领域及逻
辑芯片、功率半导体的先进制程方面有广泛应用。目前,国内已实现应用于半导
体领域外的纯度较低的溴化氢产品供应,但应用于半导体领域的电子级溴化氢则
主要被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
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在氮化镓(GaN)、碳化硅(SiC)为代表的第三
代半导体也有广泛应用,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较强的不可替代性,目前同样被
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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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上述产品面向存储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等重点领域,符合先进工艺
制程、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发展方向,属于被外资企业“卡脖子”的关键产品,
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产生了较大威胁。因此,公司下游客户迫切需
要国内气体供应商来实现产品的进口替代。

     4.综合考虑产品投资风险及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的可实施性

     公司坚持多品种的特种气体开发策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对下游客户的综合服
务能力,满足下游客户对于多种气体产品的需求,并分散投资风险。本次募投产
品充分考虑了相关产品所需的投资规模,单个产品的资金投入规模均较小,符合
公司一贯的产品开发策略和经营策略。

     同时,公司也充分考虑相关产品的原材料易得性、技术可行性等可实施性
方面。在原材料方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甲酸、硫酸等基础化
工品和相关产品的粗品,本次新产品高纯六氟丙烷的粗产品六氟丙烷为新型灭
火剂,溴化氢和三氯化硼市场上亦有较为充足的粗产品供应,原材料具备较为
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广泛的供应渠道,保障了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在生产工艺方
面,除高纯一氧化碳和高纯一氧化氮为合成加纯化的生产工艺外,其余产品均
为纯化生产工艺,与公司原有的纯化为主的技术和生产路线相同,公司具备丰
富、成熟的生产经验,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

地、厂房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中的气体中心建设及仓储经营项目及电子气体生产纯
化及工业气体充装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同,即实施主体同为江西华特,实
施地点同为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江西华特院内的自有土地上。该
土地位于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系江西省化工产业的重要聚
集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面积满足
项目建设需求,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除共用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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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及一个车间外,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具体如下:

     前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产线、土地、厂房情况:

                                                                            本次募投
  建筑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不动产权证       相关产线                                       项目是否
  名称                                          (平方米)   (平方米)
                                                                              使用
  403     赣(2017)永
  门卫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602.28       313.82           否
  房      第 0004425 号
          赣(2017)永    氧气/氮气/氩气/
  105
          修县不动产权    二氧化碳/氧化亚        1,495.80     1,834.03          否
  厂房
          第 0004426 号       氮分装线
                          锗烷生产线;锗
                          烷/四氟化硅/一氟
                          甲烷/六氟乙烷/八
          赣(2017)永
  106                     氟丙烷纯化线;
          修县不动产权                           2,720.00     2,721.27          否
  厂房                    混合气、特气混
          第 0004427 号
                            合气配气生产
                          线;硅烷/环氧乙
                              烷分装线
  402     赣(2017)永
  倒班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4,097.42     1,052.39          否
  楼      第 0004428 号
          赣(2017)永
  202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180.00       180.98       共用仓库
  仓库
          第 0004429 号
          赣(2017)永
  201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180.00       180.25       共用仓库
  仓库
          第 0004430 号
          赣(2017)永
  206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749.70        750         共用仓库
  仓库
          第 0004431 号
          赣(2017)永
  207
          修县不动产权       配套房屋             749.70       751.96       共用仓库
  仓库
          第 0008435 号
          赣(2017)永
  108                     精馏塔项目生产
          修县不动产权                           2,720.00     2,745.05          否
  厂房                          线
          第 0008436 号
                                                                            本次募投
          赣(2017)永                                                      项目的溴
  103
          修县不动产权     乙硅烷生产线          2,720.00     2,743.39      化氢产品
  厂房
          第 0008437 号                                                     共用该车
                                                                              间

                                        8-3-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赣(2017)永
  120                       铝合金无缝气瓶
           修县不动产权                          2,263.20    1,996.89          否
  厂房                          生产线
           第 0008438 号
           赣(2019)永
  121                       焊接绝热气瓶生
           修县不动产权                          3,894.75    3,902.61          否
  厂房                          产线
           第 0009375 号
                            D 类压力容器/撬
  122      正在办理产权
                            装供气设备生产       1,771.20    1,771.20          否
  厂房         证
                                  线

                     合计                        24,144.05   20,943.84         --


     前次募投项目建造于江西华特拥有的位于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
侧的土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130,987.27 平方米,规划建筑总面积为
104,790 平方米。如上表所示,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建筑面积预计
24,144.05 平方米,已建建筑占地 20,943.84 平方米。江西华特尚有空余土地共
计 110,043.43 平方米,尚可建设共计 80,646 平方米的建筑。本次募投项目拟建
设特气车间、洁净车间、气体混配车间、中心控制室、危化品仓库、气瓶处理
车间、办公楼等建筑,建筑面积共计 12,240.00 平方米,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
场地上扩建。

     本次募投项目将利用前次 103 厂房用于新增电子级溴化氢生产线,并共用相
关仓库,主要原因系为了快速形成电子级溴化氢的生产能力,并实现现有资源的
充分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其余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
制室等将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
地、厂房,共用部分的投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内,不存在重复投
入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2) 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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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
地、厂房的说明;

     (4) 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的土
地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除使用前次募投项目已建仓库及 103 厂房用于新
增电子级溴化氢产线外,相关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制室等将在
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其他产线、土地、厂
房,共用部分的投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内,不存在重复投入情
况。

       问题(5):环评手续办理的当前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得批

复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进展与后续流程,预

计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华特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1555 吨硅基前驱体
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九环评字〔2022〕77 号),已取得项目环评批
复文件。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环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定流程;

     (2) 查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3) 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8-3-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取得了发行人环评申报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年产 1,764 吨半导体
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审批流程说明;

     (5) 取得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审核问询问题 5.4: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14 日,永修县
应急管理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华特检查时发现 2 个重大安全隐
患,对江西华特合并罚款 8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江西华特相关行政
处罚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会
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

     2021 年 12 月 14 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
2-25 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 年 12 月 1 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
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 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 仓库易
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
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 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 8 万元。

     经核查,江西华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处罚所述安全隐患完成
整改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仓库易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
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的情形,江西华特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化品仓库重新规划,调整,相互禁配物
质不再混放混存,对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进行专库存放。



                                   8-3-1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 小时的情
形,江西华特制作特种作业培训课件并组织施工商和各车间负责人重新培训特殊
作业要求,培训后考核特种作业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特殊作业情况。

     2022 年 2 月 16 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华特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
《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 号),确认江西华特前述安全
隐患已完成整改。

     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 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为认定为
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及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证明函》,确认江西华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已
有效落实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

      (二)江西华特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江西华特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
针,积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遵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
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制度》《安
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
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江西华特已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取得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危化)》(证书编号:赣 AQBWⅡ[2020]052)。

     综上,江西华特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能够有效执行,不会对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8-3-1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查阅了(永)应急罚〔2021〕2-25 号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江西
华特应急管理部督导核查组编制的检查问题整改回复、公司关于整改情况的说
明、车间人员关于安全生产学习的培训课件、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整改复查意
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 号);

     (2)查阅了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及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
具关于江西华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处罚的《证明函》;

     (3)查阅了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已有效落实,并
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
行,不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8-3-1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郑素文:




                                          郭宝年:




                                          宋颖怡:




                                                  年    月        日




                                 8-3-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901 第 093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4

五、 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

六、 发行人的业务.........................................................................................................5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八、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8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16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9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十七、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

十八、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

十九、 结论性法律意见...............................................................................................21




                                                          4-1-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901 第 0931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告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
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


                                     4-1-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8568)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董事任职及兼职情况变化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范荣卸任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位。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1-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份数量     质押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号                                               (股)      (股)        (%)
 1            华特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26,640,700          --        22.20

  2           华弘投资              其他         17,180,900          --       14.32

  3            石平湘             境内自然人     12,706,900          --       10.59
  4           华和投资              其他          8,783,900          --        7.32
  5            张穗萍             境内自然人      8,567,860          --        7.14

  6           华进投资              其他          5,778,000          --        4.82
  7            石思慧             境内自然人      5,400,000          --        4.50
  8    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金      境外法人       4,910,148          --        4.09

  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其他           885,312           --        0.74
      司-分红保险产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其他           873,458           --        0.73
 10 限公司-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合计                    91,727,178                   76.45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
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4-1-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经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变化如下:

       所
                                                核发日期     有效期至
 序    属    资质证              发证
                      证书编号                               (年-月-     变化情况
 号    公      书                机关       (年-月-日)       日)
       司

       江                        江西
             辐射安
       西             赣环辐证   省生
  1          全许可                             2022-05-18   2027-05-17     续期
       华             [G2223]    态环
               证
       特                        境厅


      除此以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其他业务资质没有发生
变化,该等业务资质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1.亚太气体

      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亚太气体实
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2.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

      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在香港新设全资子公司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洲国际”)。亚洲国际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领取了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
的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为 3157473,亚洲国际从香港商业登记署领取了编号
为 74091689-000 的商业登记证,现申报的注册地址为新界元朗天水围嘉湖山庄
乐湖居 10 座 2 字楼 C 室,于成立时已发行了 1,000 普通股,股本总额为 1,000 美
元。

      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亚洲国际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仍然持续合法有效,
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需要向香港政府或有关的监管机构申请特许的牌照或执照的业
务,可以从事指定或其他必须要特许的牌照或执照的行业或专业之外的任何生意
或经营(包括进行对外投资、合资);亚洲国际不存在未了结的民事诉讼和刑事

                                        4-1-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诉讼,亦没有经香港高等法院的仲裁和行政处罚之记录。亚洲国际合法存续并可
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出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
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
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465.71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48.84



                                    4-1-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151.94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90.76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2 年 1-6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28.99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资料、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
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如下:

      (一)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4-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同期限(年        补充事项
承租   出租                    面积                                    用
                  坐落                   产权证书        租金                 -月-日至年-月       期间变化
方       方                  (m2)                                    途
                                                                                  -日)             情况

                            土地使用
                            权面积
                            5,988;厂
                            房面积:
              中山市民                  粤(2019)
                            779.10 平
中山   谢国   众镇番中                  中山市不动     132,409.96   厂       2022-01-01-
                            方米;办                                                          续租
华新   林     公路平三                  产权           元/月        房       2022-12-31
                            公场所
              路段                      0352633 号
                            600 平方
                            米;宿舍
                            355.5 平
                            方米

                                        佛府南集用
              佛山市南
                                        (2019)第
              山区里水      土地使用                                员
                                        0800619 号
发行   蔡顺   镇和顺和      权面积:                   15,150 元/   工       2022-05-01-
                                        (农村宅基                                            新增租赁
人     延     中村姓彭      61.2 平方                  月           宿       2026-04-30
                                        地自建房
              街7巷6        米                                      舍
                                        屋,无房产
              号
                                        证)

        除前述变动之外,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
  法律约束力。

        (二)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新增 5 项专利,具体
  情况如下:

 序                                                             专利        申请日期       保护     取得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年-月-日)      期限     方式

                    一种逃生应急箱                              实用                                原始
 1.     发行人                          ZL202122677610.3                    2021-11-03     十年
                       体和逃生套装                             新型                                取得
        发行人                                                  实用                                原始
 2.                      气瓶烘干机     ZL202123164150.0                    2021-12-16     十年
                                                                新型                                取得




                                               4-1-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华南研究院   一种自动充装系                       实用                         原始
3.                                 ZL202123384129.1            2021-12-29    十年
                          统                           新型                         取得

     华南研究院   一种气体自动充                       实用                         原始
4.                                 ZL202123376887.9            2021-12-29    十年
                        装系统                         新型                         取得

     华南研究院                                        实用                         原始
5.                一种抽真空机构   ZL202123353970.4            2021-12-28    十年
                                                       新型                         取得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未发生
 变化。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未发生变化。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域名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膜
 压机、槽罐、钢瓶、低温液体罐、低温绝热气瓶等。

       (四)对外投资

       根据发 行人 提供 的资 料并经 本所 律师 登录 国家企 业信 用信 息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
 化如下:

       1.已披露对外投资变化情况

                      公司名称                                变化情况

                      中山华新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穗华




                                         4-1-1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会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增滨

                     深圳华祥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科城

                                                 住所变更为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双城国
                     黑河华凯
                                                   际 27 号楼 59 号门市(兴林街)(DZ)


     2.新增对外投资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 项对外投资,具体如下:

     (1) 广东肇庆四会市润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润盈”)

     2022 年 7 月,发行人分别与广州润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四会市松涛货物运
输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发行人分别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广州润盈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四会润盈的 70%股权,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四会市松
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持四会润盈的 30%股权。2022 年 7 月 11 日,四会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准四会润盈的前述股权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
会润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肇庆四会市润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84MA55PA8N32
     法定代表人          杨帆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四会市江谷镇精细化工工业园 A0301-3 室(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原
                         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金属压力容器;国内贸
      经营范围
                         易(不含工商前置审批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12-15
      营业期限           2020-12-15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股东             发行人持股 100%。




                                            4-1-1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亚洲国际

       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在香港新设子公司亚洲国际。亚洲国际的具体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发行人的业务”之“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
情况” 之“2.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

       除上述变化外,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签订日期
  序     采购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年-月-
  号       方                                            (元)
                                                                        日)
         发行   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                                    2022-06-
  1                                     供应氖气         6,750,831
           人         公司                                               10
         发行   上海启元气体发展有                                    2022-06-
  2                                     供应氖气         5,200,000
           人         限公司                                             08
         发行   广西金川新锐气体有                                    2022-06-
  3                                  供应氙气、氙气瓶    5,644,992
           人         限公司                                             17
         发行   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                                    2022-04-
  4                                     供应氖气        16,875,000
           人           司                                               25
         发行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                                    2022-06-
  5                                  供应氖气、氦气      7,945,000
           人       郸分公司                                             01
         发行   上海嘉日宝化工有限                                    2022-05-
  6                                     供应氖气         6,567,200
           人         公司                                               28
         发行   南京特种气体厂股份                       5,038,400    2022-05-
  7                                     供应氙气
           人       有限公司                                             12
         发行   无锡开腾能源科技有                       5,351,536    2022-05-
  8                                     供应氪气
           人         限公司                                             19



                                     4-1-1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订日期
  序     采购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年-月-
  号       方                                                  (元)
                                                                                日)
         发行   南京宝宁气体有限公                             5,038,400      2022-05-
  9                                         供应氙气
           人           司                                                       12
         发行 跃谷新材料科技(上海) 100 吨半导体刻蚀气体 C4F6   15,000,000     2022-05-
 10
           人       有限公司               的合成开发                            12
         发行   浙江巍华赛能电子材                             9,520,000      2022-05-
 11                                         供应氖气
           人       料有限公司                                                   10
         发行   山东海卓化学有限公                             6,650,000      2022-05-
 12                                         供应氖气
           人           司                                                       10
         发行   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                             16,875,000     2022-04-
 13                                         供应氖气
           人           司                                                       25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
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签订日期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号                                                                         (年-月-日)
         广东华特
                     合肥晶合集成电 供应氩气、氙气等气
 1       气体股份                                          12,375,000        2022-06-28
                     路股份有限公司         体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合肥晶合集成电 供应氩气、氙气等气
 2       气体股份                                          4,890,000         2022-04-24
                     路股份有限公司         体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中芯北方集成电
                                    供应氪气、氖气等气
 3       气体股份    路制造(北京)                        6,431,000         2022-06-29
                                            体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4       气体股份                         C4F6             7,992,000         2022-06-03
                       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5       气体股份                     N2、CH2F2、CO        16,163,640        2022-05-12
                       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6       气体股份                   NO、CHF3 等气体       23,021,287.2       2022-05-12
                       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0.95%F2/1.25%Kr 气
 7       气体股份                                          17,225,472        2022-05-13
                       限责任公司         体等
         有限公司



                                         4-1-1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签订日期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号                                                                                     (年-月-日)
              广东华特     祥鑫科技(广
      8       气体股份     州)有限公司      氮气及气体设施             7,433,628             2022-05-20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3.5%Ar 气体、
      9       气体股份                                                  4,039,750             2022-05-26
                            限责任公司       0.95%F2 气体等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10       气体股份                            Kr,5N5 等            15,461,947.02          2022-05-18
                            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11       气体股份                            CO,4N7 等             5,378,100             2022-03-25
                            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亚太气体     Synergy Gases   11,000 Gallon Liquid
     12                     HK Limited
                                                                   1,200,000 美元             2022-04-18
                                           Helium Container 等


            (二)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借                                                                                               截至 2022
                   合同    合同编        金额      借款期限(年-月-       年利率       担保
款        贷款人                                                                                 年 6 月 30
                   名称      号        (万元)      日至年-月-日)       (%)        方式
人                                                                                               日变化情况
                   人民
          国家开
发                 币资   4410202
          发银行                                    2022-04-29-2025-
行                 金借   2011000       10,000                             3.18         --        新增贷款
          广东省                                         04-29
人                 款合    01715
            分行
                     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1-1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
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17,272,404.51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44,419,178.87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情况。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情况。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
修改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
订)》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章程》的修
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4-1-1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5 次
董事会会议和 3 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
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税务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均持有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依法办理
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
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经公司说

                                   4-1-1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制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中山
    华新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主
    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关于下拨佛山高新区
                                      2020 年度制
                                                         佛山高新技术产   2020 年度制造业单打冠
1       华特气           150,000.00   造业单打冠军
                                                         业开发区南海园    军 企业政策扶持资金
          体                          企业政策扶持
                                                             管理局       (不含研发费奖补)的
                                          资金
                                                                                   通知》
                                                                          《关于下拨佛山高新区
                                      2020 年单打        佛山高新技术产
2       华特气           500,000.00                                       2020 年制造业单打冠军
                                      冠军企业研发       业开发区南海园
          体                                                              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
                                        费奖补               管理局
                                                                             奖补资金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
3       华特气            36,013.96                      佛山市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稳岗补贴
          体                                               基金管理局     岗位实施意见有关工作
                                                                          事项的通知》(佛人社
                                                                               [2016]165 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华南研            13,120.92                                       实南海稳企“十五条”
                                        稳岗补贴             国家金库
          究所                                                            (灵活用工、稳岗补
                                                             南海支库
                                                                          贴)的政策解读及实施
                                                                          细则》

5       佛山林             3,721.53                      佛山市社会保险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
                                        稳岗补贴
          特                                               基金管理局     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

                                                4-1-1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岗位实施意见有关工作
                                                                          事项的通知》(佛人社
                                                                                [2016]165 号)
                                                                          《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
6       新会研            11,735.53   社会保险缴费       广东省社会保险   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
          究所                            补贴             清算代付户     补贴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0]10 号)
                                                                          《中山市失业保险支持
7       中山华             1,780.87                      广东省社会保险
                                        失业待遇                          企业稳定岗位返还(稳
          新                                               清算代付户
                                                                            岗补贴)办事指引》
                                                                          《关于 2021 年第二批企
                                      2021 年第二
                                                                          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
8       中山华            10,600.00   批企业科技创       中山市科学技术
                                                                          金拟补助名单的公示》
          新                          新发展专项资             局
                                                                          (中山科发〔2022〕77
                                        金补助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新冠肺炎疫情进一
9       深圳华               963.60                      深圳市社会保险
                                        稳岗补贴                          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
          祥                                               基金管理局
                                                                            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22]28 号)
                                                                          《深圳市拟发放 2022 年
10      深圳华             3,000.00   留工培训补助       深圳市社会保险
                                                                          度第二批一次性留工培
          祥                              资金             基金管理局
                                                                              训补助资金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11      德清华            13,673.50   失业保险稳岗       德清县公共就业   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科                              返还           和人才服务中心   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
                                                         绥宁县工伤失业   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12      绥宁联             5,305.09     稳岗补贴         保险服务中心失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
        合化工
                                                           业保险支出户   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
                                                                          措施>的通知》(湘人社
                                                                                规[2022]19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13      郴州湘             6,952.28   2021 年度稳        郴州市苏仙区就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
          能                            岗补贴-            业服务中心
                                                                          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
                                                                          措施>的通知》(湘人社
                                                                                规[2022]19 号)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春
                                                         南昌市工伤和职
14      江西华            17,067.96   失业保险稳岗                          节期间重大项目不停
                                                         工失业保险服务
          东                              补贴                            工、重点企业不停产的
                                                             中心
                                                                            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4-1-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2022 年度)>的通知》
                                                                       《关于落实有效应对疫
                                                                       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
15   江西华            53,592.19                      永修县就业创业
                                     稳岗补贴                            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特                                                 服务中心
                                                                           知》(九人社办字
                                                                             [2022]6 号)
                                                                       《2022 保就业计划申请
16   亚太气     港币 48,000.00     保就业工资补       香港特别行政区
                                                                       已获批》(申请编号:
       体                              贴                 政府
                                                                         ESS-DTFAGI-2022)

      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
 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制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4-1-1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十八、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与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务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佛山市商务局等网站进行查询
与检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交通违章等原因被主管机关处
罚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罚款。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4-1-2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
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4-1-2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2]字 1018 第 109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4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4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2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2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22

五、 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3

七、 发行人的业务...................................................................................................... 24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九、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28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2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34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7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8

十九、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 结论性法律意见.............................................................................................. 40




                                                         8-3-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2]字 1018 第 1099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交所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并下发了编号为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49 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
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同时,发行人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告《广东华
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三季度报
告》”),本所律师现依据上交所《第二轮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重
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2022 年 8 月 31 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对发行人
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8-3-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 1-9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
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
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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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
三氯化硼产品的区别,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关于
“不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购的成品三氯
化硼外,申请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
术,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涉及
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2)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
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景、投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
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
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
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
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
到重大处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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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1):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
的区别,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关于“不涉及新增
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购的成品三氯化硼外,申请
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术,是否产生
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涉及环境污染的具
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一、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的区别,
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一)公司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系纯
度不同的同一产品

       三氯化硼是一种应用范围广泛的化工原料,在医药中间体领域,用三氯化硼
处理后的羧酸在加入醇类后,能够简单、高效、高产量的获得羧酸酯;在精细化
工品领域,三氯化硼可用于高纯硼和有机化合物的催化剂;在钢铁制造领域,三
氯化硼作为添加剂可使钢铁硼化,使钢铁具有更好的抗腐蚀性,提高钢铁使用寿
命;在硅酸盐加工领域,三氯化硼是硅酸盐分解时的助溶剂;在航天航空领域,
三氯化硼可以作为火箭推进剂使用。此外,高纯度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可应用于电
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
但对其含有的杂质要求严格,否则会对电子元器件产生严重损害。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生产领
域,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公司本次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在生产工艺、
纯度、功能应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类别          外购三氯化硼原材料               电子级三氯化硼
                     通常使用硼源(氧化硼、有机硼   采取分子筛吸附、精馏工艺将低
   1      生产工艺   化物等)与氯源(氯气、氯化氢   纯度的三氯化硼纯化,取得高纯
                     等)通过化学反应合成。         度三氯化硼。
   2        纯度     纯度较低,纯度通常为 99.5%     纯度高,达 99.999%及以上
                     应用于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     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
   3      具体应用   品、钢铁制造、硅酸盐加工、航   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
                     天航空等领域。                 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与外购的三氯化硼粗

                                        8-3-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品系纯度不同的同一产品,且在生产工艺和下游具体应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二)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无
需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华特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1555 吨硅基前驱体
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九环评字〔2022〕77 号),已取得项目环评批
复文件。

     根据项目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情
况说明》:“该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针对项目中三氯化硼被列入《“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的情况,无需履行额外的新的审批程序。”

     综上,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已完成了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无
需额外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二、关于“不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
购的成品三氯化硼外,申请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采用纯化方式生产,通过外购
低纯度的三氯化硼粗品,经分子筛吸附、精馏工艺,将低纯度的三氯化硼纯化,

                                   8-3-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取得高纯度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因此,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
     和产成品系纯度不同的同一产品,不涉及化学合成反应,不生成三氯化硼或新的
     物质。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物料平衡表情况如下:

                        原材料投入                                   产品输出
                                         投入量                                       产出量
     序号              物料                        序号           产物
                                       (吨/年)                                    (吨/年)
      1       三氯化硼(99.5%)            302       1     三氯化硼(99.999%)          300
                                                     2           被吸附杂质             0.8
                                                     3         精馏尾气-氮气            0.6
                                                     4       精馏尾气-二氧化碳          0.4
                                                     5         精馏尾气-氧气            0.1
                                                     6       精馏尾气-三氯化硼          0.1
                      合计                  302                  合计                      302

            根据项目物料平衡表,公司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需采购 99.5%纯度的三氯化
     硼 302 吨/年,通过将其中约 2 吨的杂质进行吸附分离,生成高纯度电子级三氯化
     硼产品 300 吨/年,产出的电子级三氯化硼总量不高于所需外购的低纯度成品三氯
     化硼总量,过程中不涉及新增产能。

            因此,从三氯化硼的社会总产能角度来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市场上低纯
     度三氯化硼产品的杂质分离及提纯,过程中不涉及三氯化硼的合成制备及新增产
     能,不会新增三氯化硼的社会总体产能。

            三、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术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采用外购三氯化硼粗品纯化的方式进行生产,涉及的
     主要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        核心技术类      具体技术名
                                                   技术简要说明           取得的专利及技术成果
号            别              称
                                         通过多重高效吸附、精馏等方式,
                                         对三氯化硼原料中的水分、空气、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
                                         金属离子、颗粒物等杂质进行去     司已取得纯化相关发明
                                         除。                             专利 16 项,实现了四氟
                         气体吸附、
                                         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将通过纳   化碳、六氟乙烷等几十
1          气体纯化      精馏纯化技
                                         米二氧化硅实现水分深度脱除;采   种产品的纯化生产,目
                         术
                                         用高精密过滤器,实现对金属离子   前生产的高纯氨等产品
                                         有效分离;通过特别设计精馏塔       最高纯度可达 7N
                                         (材质及填料)进行精馏,以取得     (99.99999%)。
                                         高纯度的三氯化硼产品。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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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核心技术类         具体技术名
                                                   技术简要说明              取得的专利及技术成果
号         别                 称
                                        气瓶处理在气体存储、运输、使用
                                        的过程中对保持气体品质意义重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
                                        大,通过去离子水清洗、内壁研
                                                                             司已取得气瓶处理相关
                                        磨、钝化等工艺,解决钢瓶内壁吸
                                                                             实用新型专利 8 项,钢
                                        附杂质的二次污染、与载气发生反
                      气瓶清洗、                                             瓶处理后的真空环境可
                                        应等问题。
                      内壁研磨、                                             达 0.01pa,高于行业一
2        气瓶处理                       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将针对其
                      钝化处理技                                             般的 0.3pa;在配气控制
                                        腐蚀性的特性,采用多波长内窥式
                      术                                                     方面,可结合环境温
                                        无损检测气体存储物内表面质量的
                                                                             度、湿度、风速等的影
                                        技术方法,通过内窥式光学无损检
                                                                             响,配气误差达到±2%
                                        测装置实现气体存储物内表面处理
                                                                             以内。
                                        过程表面质量检查,提高气瓶的处
                                        理效率及处理良率。
                                        由于气体具有“看不见、摸不着”
                                        的特点,其参数量化均依赖于分析
                                        检测,需基于对检测对象的分析判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
                                        断,建立专门的检测方法,通过气       司已取得气体分析检测
                                        相色谱仪、微量氧分仪等设备对气       相关的发明专利和实用
                                        体的纯度、颗粒物等杂质进行精准       新型专利各 1 项,并作
       气体分析检     气体杂质分
3                                       检测,对气体产品质量的控制具有       为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了
           测         析检测技术
                                        重要意义。                           《电子特气 三氯化硼》
                                        针对三氯化硼腐蚀性易产生金属杂       (标准号:GB/T 17874-
                                        质的特点,公司对于其中常见的         2021 ) 国 家 标 准 的 制
                                        铁、铜、铝等金属离子已经形成了       定。
                                        有效的检测方法,积累了丰富的检
                                        测经验。

          综上,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所需的核心技术与公司现有的技术积累相匹
     配,公司已具备气体纯化、气瓶处理、气体杂质分析检测等方面丰富的技术积累
     与实施能力。

          四、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
     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一)生产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
     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排放方                              处理后排
       项目   环节        产出物       产生量                治理措施及排放去向
                                                       式                                放量
                            氮气       0.6 吨/年     间断         非污染物             0.6 吨/年
       废气   精馏        二氧化碳     0.4 吨/年     间断         非污染物             0.4 吨/年
                            氧气       0.1 吨/年     间断         非污染物             0.1 吨/年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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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碱液喷淋+15m 排
                     三氯化硼   0.1 吨/年       间断                            0.02 吨/年
                                                               气筒排放
 固体
         吸附        废分子筛       2 吨/年     间断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废物
                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噪声源强在 75~85dB 之间。采取降噪措施为基
  噪声
                                            础减震

     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其
中精馏废气主要成分为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及少量三氯化硼,其中氮气、氧气
及二氧化碳均系大气中固有成分,不属于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列
明的污染物,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
针对污染物已制定了完备的处理措施

     如前文所述,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纯化生产过程中除产生少量三氯化硼尾
气及固态废弃物外,不会产生其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污染物,不会新增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

     针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三氯化硼和废分子筛,公司已经制定了
“实时监测+碱液喷淋+高筒排放”等完备的环保处理措施,确保不会产生新的环
境污染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预防端

     公司在厂界布设三氯化硼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存在三氯化硼泄露情形,会及
时发出警报,以便工厂工作人员迅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生产端

     针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三氯化硼尾气,公司将精馏尾气进入尾气处
理系统,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 15m 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排放浓度与相关排
放标准的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对应污染物指       处理后排放浓度      相关浓度标准       是否满足排
      名称
                         标               (mg/m3)           (mg/m3)          放标准
   三氯化硼          硼及其化合物             2.78              10.00              是
    注: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933-2015),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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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系国内普遍参照的较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如上表所示,经处理后的排放废气中硼及其化合物能满足排放限值要求。针
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分子筛,公司将定期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不会产生新的环境风险。

     2.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明确意见

     根据项目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落实
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
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
缓解和控制,预计不会产生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的生产污染物主要系三氯化
硼尾气及固体废弃物,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处理措施以满足相关排放要求,不涉
及产生新的环境风险和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
景、投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生产电子级三氯
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景、投
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

     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背景

     电子级三氯化硼是用于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纯度三氯化硼,其纯度需
要达到 99.999%以上。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
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在氮化镓(GaN)、碳化硅
(SiC)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也有广泛应用,可用于铝、二硅化钼、二硅化钨、
钛硅合金等金属、金属化合物、合金材料的蚀刻,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较强的
不可替代性。电子级三氯化硼目前在半导体领域较强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在铝金
属布线的蚀刻方面。铝是半导体制备中最主要的导线材料之一,具有电阻低、
易于淀积和刻蚀等优点。铝金属布线的刻蚀通常采用氯,铝和氯反应产生具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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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的三氯化铝(AlCl3),三氯化铝可随其它蚀刻腔内的气体一起被抽离。但由
于纯氯气蚀刻铝是各向同性的,其横向纵向均被刻蚀,反应过程难以控制,且
铝在常温下表面极易氧化生成氧化铝,氧化铝阻碍了刻蚀的正常进行,因此普
遍使用氯基气体三氯化硼。三氯化硼可将自然氧化层还原、保证刻蚀的进行,
且其还容易与氧气和水反应,可吸收反应腔内的水汽和氧气,从而降低氧化铝
的生成速率。

     与三氯化硼同类性质的产品还有三氟化硼,但由于氟基气体蚀刻金属铝得
到的生成物三氟化铝(AlF3)是低蒸汽压非挥发性的产物,会附着于蚀刻腔体
的内壁上形成颗粒物,易导致产品不良,因此无法替代三氯化硼用于蚀刻铝金
属布线。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三氟化硼系“高环境风险”
产品。

     电子级三氯化硼的杂质含量和纯度直接影响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性能指
标和良率,其纯度一般要求在 5N 以上,生产技术壁垒较高。目前,全球电子级
三氯化硼主要由日本宇部兴产、日本昭和电工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属于被外资
企业“卡脖子”的关键产品,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产生了较大威胁,
下游客户的国产化需求迫切。近年来,同行业公司绿菱气体、大连保税区科利德
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派瑞特气亦对三氯化硼产品进行扩产布局。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电子级三氯化硼共 300 吨,主要目标是对目前我国集
成电路等领域使用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国产替代。本次募投项
目投向电子级三氯化硼,将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公
司电子特气产品布局,扩充公司气体产品种类,为公司后续的业绩增长提供产能
支撑,贡献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投资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金额为 5,807.00 万元,主
要用于购买纯化设备、生产设备、分析控制系统、充装设备、安全环保设备、辅
助设备及存储包装容器,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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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产线类别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预算总价(万元)

                          1        纯化设备                                     1,600.00

                          2        生产设备                                       600.00

                          3        分析控制系统                                   660.00

                          4        充装设备                                       350.00
  电子级三氯化硼
                          5        安全环保设备                                   300.00

                          6        辅助设备                                       327.00

                          7        存储包装容器                                 1,970.00

                                        小计                                    5,807.00

                     募投项目设备购置总额                                      30,200.00

      电子级三氯化硼设备购置占募投项目设备购置总额比例                           19.23%

     除上述专用的设备投资外,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子级三氯化硼还与其他产品共
用生产车间、洁净车间等主体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综上,本次募投投向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金额 5,807.00 万元,占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总额的 19.23%,主体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与其他募投产品共用。

     (三)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

     本次募投项目电子级三氯化硼设计产能为 300 吨/年,电子级三氯化硼预计
T+6 年完全达产,完全达产后预计产量为 300 吨/年,预计产生的年收入为
4,56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能释放进度
             项目
                                  T+3              T+4          T+5            T+6
 电子级三氯化硼达产预计产
                                    90.00             150.00     210.00           300.00
 量(吨/年)
 占 2021 年度公司特种气体产
                                   0.48%              0.80%       1.12%           1.60%
 量比例
 占本次募投项目总产量比例         14.95%             15.71%     15.63%           17.01%
 电子级三氯化硼达产预计产
                                 1,440.00           2,400.00    3,192.00        4,560.00
 生收入(万元)
 占 2021 年度公司特种气体收
                                   1.81%              3.01%      4.01%            5.72%
 入比例
 占本次募投项目收入比例            4.57%              5.13%       4.95%           6.17%

     本次募投项目电子级三氯化硼完全达产的预计产量为 300 吨/年,满产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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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 2021 年度公司特种气体产量比例为 1.60%,占募投项目产量比例为 17.01%;
满产预计产生的年收入为 4,560.00 万元,占 2021 年度公司特种气体收入比例为
5.72%,占本次募投项目收入比例 6.17%,占比均较小。

     二、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特种气体,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型新
兴产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
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
电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
[2011]46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等规范性文件,
国家 16 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
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
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纯度较高的电子气,属于特种气体。特种气体作为新材
料领域的关键性材料之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型新兴产业。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中,在“1.3.5 关键电子材料”中包括“超高纯度气体等外延材料”;2018 年,国家统
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在“1.2.3 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
料制造”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超高纯度气体外延用原料”,在“3.3.6 专用化
学品及材料制造”中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电子大宗气体,电子特种气体”,
明确将电子特种气体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1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
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属于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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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年来同行业公司亦积极对电子级三氯化硼进行布局,产品不属于落
后产能

     近年来,国内同行业公司也积极对三氯化硼产品进行投产布局,具体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时间           项目               生产工艺             产能情况
               2020 年开工    电子研发产业化基      外购三氯化硼粗品   高纯三氯化硼 100 吨
  绿菱气体
                  建设                地项目              纯化                 /年
                              年产 1,000 吨电子
  浙江英德                        级三氯化硼、
               2022 年 7 月
  赛半导体                    20,000 吨电子级氨     外购三氯化硼粗品     电子级三氯化硼
               取得环评批
  材料股份                    水、60,000 吨工业           纯化             1,000 吨/年
                 复文件
  有限公司                    氨水及 3,500 吨高
                              纯氨扩量改造项目
  安徽隆芯     2022 年 3 月   年产 2,000 吨三氯
                                                    以氯和碳化硼为原    三氯化硼 2,000 吨/
  电子材料     取得环评批     化硼、150 吨三溴
                                                          料合成                年
  有限公司       复文件             化硼项目
  福建福豆     2022 年 1 月   邵武福豆新材料电
                                                    外购三氯化硼粗品
  新材料有     取得环评批     子特气及先进电子                         三氯化硼 100 吨/年
                                                          纯化
  限公司         复文件         专用化学品项目
               2020 年进行
                                                    以液氯和碳化硼为
  大连保税     环境影响评     系列集成电路用高                         高纯三氯化硼 500 吨
                                                    原料合成并精馏纯
  区科利德     价公示,审     纯气体产业化项目                                 /年
                                                            化
  化工科技     批时间不详
  开发有限                    高纯电子气体及半                          规划生产高纯三氯
               2022 年开工
    公司                        导体前驱体项目            不详          化硼产品,具体产
                  建设
                                    (二期)                                  能未披露
                2022 年 IPO
                募投项目,    年产 735 吨高纯电     外购三氯化硼粗品   高纯三氯化硼 100 吨
  派瑞特气
                已取得环评      子气体项目                纯化                 /年
                  批复文件
    资料来源:公开渠道查询

     如上表所示,近年来多家国内同行业公司积极对三氯化硼进行布局,且技术
工艺路径普遍以外购三氯化硼粗品纯化为主,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一致,项目普
遍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或开工建设,充分证明了三氯化硼产品实施的
可行性及良好市场前景。

     综上,公司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
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题(3):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若
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


                                           8-3-1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
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
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列示的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
品将包括电子级三氯化硼,其原辅材料为三氯化硼粗品,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2021 年版)》,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系参考性文件,未规定禁止、限
制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印
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系各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
贸易、信贷等政策的参考性文件,其目的系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而非禁止
“两高”项目发展。同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并未规定名录中
的产品属于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重要的特种气体产品,
近年来绿菱气体、派瑞特气、大连保税区科利德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行业内
公司均积极布局扩产。

     根据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环境
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系各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
信贷等政策的参考性文件,其未对名录内的产品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生产的规
定。”

     综上,虽然三氯化硼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但并非禁止、限制其生产。

     (三)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会对发行人及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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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行业政策方面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
电子级三氯化硼系鼓励类行业(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之 12 项),不属于限
制类及淘汰类产业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1.2.3 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超高纯度气体外
延用原料”,在“3.3.6 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中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电子大
宗气体,电子特种气体”,明确将电子特种气体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江西省及
九江市未对电子级三氯化硼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生产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了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
次募投项目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投资备案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
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实施本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亦不存在
因现有环保政策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建设实施的风险。

     2.发行人仅纯化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不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

     发行人并非自行生产三氯化硼产品,而是将外购的成品三氯化硼进行纯化与
分装,不含三氯化硼的合成生产。纯化过程中产生少量精馏废气和废分子筛,不
产生废水。精馏废气主要成分为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及少量三氯化硼,精馏废
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硼及其化合物能满足排放限
值要求,三氯化硼纯化与充装装置建设不会产生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

     3.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江
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在严格遵循国家
及地方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并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
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
目拟生产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不会对
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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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
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发行人采取了有效措施减少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1.采用密闭包装和全封闭生产系统

     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原料和产品均采用钢瓶密闭包装,整套生产系统为全密闭
系统,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集中处理。

     2.污染物处理

     公司使用粗品三氯化硼进行精馏提纯,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少量废气、固
体废物和噪声。粗品三氯化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精馏纯化产生的氮气、
氧气、二氧化碳、三氯化硼尾气,上述精馏尾气均进入尾气处理系统,采用二级
碱液喷淋处理后经 15m 排气筒排放;粗品三氯化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为
纯化吸附产生的废分子筛,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粗品三氯化
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来源为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公司采取了基础减震
的降噪措施。

     (二)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的要求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满足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措施和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并有效实施《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废弃物管理控制程序》
《水体、大气、噪声控制程序控制程序》《化学品管理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控
制程序》等相关管理制度;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行人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评估》、《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将应急预案提交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备案。该应急预案从环境风险源
及环境风险评价、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多个方面对日
常环境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处理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满足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要求,确保事故发生后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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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

     经比对《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
境事件。

     2022 年 10 月 26 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证明》:“江西华特募
投项目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投资备案、环评的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及地
方的产业政策,2019 年至今,江西华特污染物排放达标,不存在重大环境事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江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jiangxi.gov.cn/)、九
江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http://sthjj.jiujiang.gov.cn/)、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http://gdee.gd.gov.cn/)、佛山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foshan.gov.cn/)等网站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三、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
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一)公司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江西华特年产 1764 吨半导体材料、1555 吨硅基前驱体等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少量废气、固
体废物和噪声,公司已规划采用有效措施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



1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
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
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
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
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
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
件。


                                             8-3-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下:

     1.废气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精馏纯化产生的氮气、氧气、二
氧化碳和三氯化硼尾气。上述精馏尾气均进入尾气处理系统,采用二级碱液喷淋
处理后经 15m 排气筒(11#)排放。在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后,废气可达到《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933-2015)的限值标准。因此,
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电子级三氯化硼废气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2.固体废物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纯化吸附产生的废分子筛,
属于危险废物,先暂存于公司危废暂存库,后交由具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
处置。

     3.噪声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主要噪声来源为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
噪声值在 75~85dB 之间。营运期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厂界外 3 类标准的要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厂界噪声
达标:充分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如选用低噪的风机、压缩机、泵等,以从声源
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对压缩机房、电解间等高噪声设备要建立良好隔声效果的
站房,安装隔声窗、加装吸声材料,避免露天布置;在厂区周围设定一定高度的
围墙,减少对厂界环境的影响。在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消声、降噪措施后,项目
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声环境影响不大,不改变域声环境功能。

     (二)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的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相关超低排放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 年 11 月 7 日颁布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的意见》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
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
放改造,到 2025 年,完成 5.3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1 年 11 月 16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8-3-1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到“持续推进钢铁、水泥行业企
业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力争全省钢铁企业完成改造;推动 65 蒸吨/小时以
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

     综上,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截至目前超低排放标准主要
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及生产环节涉及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的企业。
经查询,公司募投产品三氯化硼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均未出台涉
及三氯化硼行业及相关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耗用电力,
生产环节均不涉及燃煤锅炉。因此,公司三氯化硼污染物排放不涉及超低排放要
求。

     (三)经对比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染物水平,公司电子级三
氯化硼产品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公司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
削减污染,减少或者避免生产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清洁生
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已出台的清洁生产标准涉及酒精制造、铜电解、铜冶
炼等相关行业,暂无适用于特种气体行业或三氯化硼产品的清洁生产标准。公司
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募投项目与同行业三氯化硼相关项目的能耗、排放指标对比
情况如下:
                                        能耗                         折算为 100 吨三
                                                  三氯化硼生产过程
                                    (吨标准煤                       氯化硼产能后主
   公司名称           项目                        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当量/万                        要污染物产生量
                                                      (吨/年)
                                        元)                           (吨/年)
                电子研发产业化
   绿菱气体                           未披露        三氯化硼 5.3       三氯化硼 5.3
                    基地项目
                年产 1,000 吨电子
                  级三氯化硼、
   浙江英德
                20,000 吨电子级
   赛半导体                                         三氯化硼 0.62     三氯化硼 0.06
                氨水、60,000 吨        0.06
   材料股份                                         氯化氢 0.57       氯化氢 0.06
                工业氨水及 3,500
   有限公司
                吨高纯氨扩量改
                     造项目




                                         8-3-2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徽隆芯     年产 2,000 吨三氯
                                                三氯化硼 5.04    三氯化硼 0.25
   电子材料     化硼、150 吨三溴    未披露
                                                  氯气 0.83        氯气 0.04
   有限公司         化硼项目
                邵武福豆新材料
   福建福豆
                电子特气及先进                  三氯化硼 4.99    三氯化硼 4.99
   新材料有                         0.0026
                电子专用化学品                  氯化氢 0.02      氯化氢 0.02
   限公司
                      项目
   大连保税
   区科利德      系列集成电路用
                                                 氯气 1.32        氯气 0.26
   化工科技      高纯气体产业化     未披露
                                                 氯化氢 0.29      氯化氢 0.06
   开发有限          项目
     公司
               年产 1,764 吨半导
   华特气体                        0.0033      三氯化硼 0.1      三氯化硼 0.03
                 体材料建设项目
  注:1、由于项目中各产品耗用能源规模无法拆分,故上表中能耗为项目整体能耗;
  2、数据来源为各项目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公司原料纯度、产成品纯度及工艺
  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公司报告未披露能耗或产值情况;
  3、由于各项目的三氯化硼产能不同,为便于对比,上表列示了将对应的污染产生量统一
折算为 100 吨产能时的情况。

     如上表所示,通过与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染物产生量对比,
公司的污染物产生量较少,能耗水平较低,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综上,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生产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行业标准
和环境保护制度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满足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超低排放要求。虽然目前暂无适用于特种气体行业或三
氯化硼产品的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但经对比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
染物水平,公司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四)发行人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一年未因环境
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网站查询,并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对罚款支出
进行核查,发行人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8-3-2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8568)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
期间,该等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3-2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
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
 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号                                             (股)                       (%)
                                                             (股)
  1
              华特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人   26,640,700            --       22.15
  2
              华弘投资             其他         17,180,900            --       14.28
  3
               石平湘            境内自然人     12,706,900            --       10.56
  4
              华和投资             其他          8,783,900            --        7.30
  5
               张穗萍            境内自然人      8,567,860            --        7.12
  6
              华进投资             其他          5,778,000            --        4.80
  7
               石思慧            境内自然人      5,400,000            --        4.49
  8
      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金      境外法人       3,791,619            --        3.15
  9 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
                                   其他          1,332,791            --        1.11
        司-客户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
    司-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         其他          1,245,811            --        1.04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1,428,481            --      76.01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
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次归属,归属登记 27.8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元变更为 12,027.8240 万元,具体如下:

                                      8-3-2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 8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18 号),对发行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实际已收到 47 名股权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278,240.00 元,溢价的 8,422,324.80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2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证明本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依据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就本次归属及增资事宜修改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本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
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经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变化如下:

       所                                         核发日期     有效期至     补充事项
 序    属   资质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年-月-    (年-月-     期间变化
 号    公     书
                                                     日)        日)         情况
       司

                                   应急管理部化
       郴
            危险化                 学品登记中
       州
  1         学品登   43102200004   心、湖南省危   2022-10-15   2025-10-14     续期
       湘
              记证                 险化学品登记
       能
                                   注册办公室




                                       8-3-2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    危险化
                       湖应经字
      清    学品经                 湖州市应急管
  2                  [2022]33052                  2022-08-18   2025-09-17     续期
      华    营许可                     理局
                       1016 号
      科      证


      除此以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其他业务资质没有发生
变化,该等业务资质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1.亚太气体

      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亚太气体
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2.亚洲国际

      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亚洲国际气体
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洲国际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合法经营。

      3.华特泰国

      根据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
项期间,该公司有效存续并可在当地合法经营,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出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
目前业务的情形。


                                       8-3-2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
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9 月,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清远联升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700.25


               惠州华隆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84.46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惠州华隆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189.64


               清远联升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114.81


               佛山华普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1.44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8-3-2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2022 年 1-9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80.37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账面余额(万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元)


                                惠州华隆                    87.22

          应收账款              清远联升                    14.68

                                佛山华普                    1.63

          应收票据              惠州华隆                    10.00

         长期应收款             清远联升                   300.69

         其他应收款             佛山华普                  1,275.00

    2)应付项目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账面余
          项目名称                   关联方
                                                            额(万元)

                                    惠州华隆                     19.46
           应付账款
                                    清远联升                     119.43

                                    清远联升                      6.46
           合同负债
                                    惠州华隆                     16.40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资料、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
意见,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形。




                                     8-3-2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如下:

       (一)自有不动产

       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收购了四会润盈 100%的股权。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控制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为新增四会润盈名下不动产,具体如下:

                                                                                      补充
  权                            土地面      土地            终止日                    事项
                     产权证                          土地              房屋   他项
  利      坐落                    积        规划            期(年.                   期间
                       编号                          性质              情况   权利
  人                            (m2)      用途            月.日)                   变化
                                                                                      情况

         四会市        粤
  四     江谷镇      (2021)
                                                     国有
  会     精细化      四会市不               工业            2071-05-
                                15,149.80            建设              无      无     新增
  润     工园区      动产权第               用地              02
                                                     用地
  盈     创造路      0016459
          2号          号



         四会市
  四                   粤
         江谷镇                             城镇     国有
  会                 (2021)                               2091-06-
         精细化                 2,187.96    住宅     建设              无      无     新增
  润                 四会市不                                 25
         工园区                             用地     用地
  盈                 动产权第
         生活配

                                            8-3-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套区 A2     0022524

               区8号            号



           (二)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事
承        出                                                                       合同期限
                                        面积                              用                         项期间
租        租             坐落                      产权证书     租金             (年-月-日至
                                      (m2)                              途                         变化情
方        方                                                                       年-月-日)
                                                                                                       况

                                                      粤
                南海区里水镇金                     (2021)
发
      关卓      逢路 63 号维港                     佛南不动   2,600 元/   居     2022-08-15 至
行                                         90.97                                                      新增
      铭          水岸花园 7 座                    产权第        月       住      2024-08-14
人
                    1801 房                        0176864
                                                      号

                Flat C,2/F,Block
亚    吴恩        10,Locwood
太    赐、      Court,Kingswood                               11,800 港   居     2022-11-01 至
                 Villas,1 Tin Wu           65.78      --                                              续期
气    陈艳       Road,Tin Shui                                  元/月     住      2024-10-31
体    侬            Wai,Yuen
                Long,Hong Kong

          除前述变动之外,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
 法律约束力。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新增 1 项专利,具体
 情况如下:

                                                                          申请日期
     序                                                          专利                       保护   取得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年-月-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日)



                                                     8-3-2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乙烯纯化          ZL            实用                            原始
 1.    发行人                                                    2021-12-30      十年
                          系统        202123442591.2     新型                            取得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未发生
变化。

      3.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作品著作权未发
生变化,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域名变化情况具
体如下:

                                                                                   补充事项
 序    域名所                           到期日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期间变化
 号    有权人                         (年-月-日)
                                                                                     情况
 1     发行人         htgas.com.cn     2023-07-19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8       续期

 2     发行人          gdhtgas.cn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4          续期

 3     发行人        gdhtgas.com.cn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3          续期

 4     发行人         gdhtgas.com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2          续期

 5     发行人        huategas.com      2023-06-08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1          续期

       华南研
 6                    gdscsg.com       2023-08-31      粤 ICP 备 18069666 号-1          续期
         究所

       东莞高                                                                       不再续
                                                       粤 ICP 备 2021033279 号-
 7       能             gnqiti.cn          --                                      期,已失
                                                                  1
                                                                                        效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膜
压机、槽罐、钢瓶、低温液体罐、低温绝热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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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外投资

         根据发 行人 提供 的资 料并经 本所 律师 登录 国家企 业信 用信 息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
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
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签订日期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年-月-日)

     1      发行人    广西北海汉立商贸有限公司 氙气及钢瓶    5,785,389.00     2022-10-10

     2      发行人    上海利兴斯化工有限公司   氙气及钢瓶    5,663,000.00     2022-10-05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的正在
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签订日期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号                                                                           (年-月-日)
                       合肥晶合集成电
 1          发行人                         NO GAS            6,884,923.50      2022-08-02
                       路股份有限公司
           华南研究    三一智能装备有
 2                                      气体站配套设备       5,580,000.00      2022-09-28
             所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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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公司新增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借                                                     借款期限                        补充事项
                   合同名                  金额                     年利率    担保方
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年-月-日至                      期间变化
                     称                  (万元)                   (%)       式
人                                                   年-月-日)                          情况
        国家开
发                 人民币                            2022-05-31     LPR1Y+
        发银行              4410202201                                        不动产
行                 资金借                 14,400     至 2025-05-     浮动利              新增
        广东省               100001727                                        抵押
人                 款合同                                31            差
          分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为 29,432,170.76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51,875,978.15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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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完成归属登记 27.8240 万股,公司注册资
本由 12,000 万元变更为 12,027.8240 万元。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内容。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情况。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
修改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已经完成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章程》的修
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2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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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税务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均持有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
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经公司
说明,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制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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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华祥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主
    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大型骨干企业                        《2021 年度佛山市南海
1       华特气           616,724.74                      佛山市南海区科
                                      ——研发费补                        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
          体                                                 学技术局
                                          贴                                    持奖励名单》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做
                                                                          好 2022 年度佛山市 经济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2022 年度佛                         (外贸方向) 申报工作
                                      山市经济高质                        的通知》(佛商务外贸
                                      量发展专项资                          函〔2022〕18 号)、
2       华特气            13,400.00     金(外贸方        佛山市商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
          体
                                      向)参加国际                        发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
                                      性展会及经贸                        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开
                                        活动项目                          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
                                                                          入库 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商务贸函〔2022〕
                                                                                   12 号)
                                                                          《关于公布中国博士后
                                      中国博士后科                        科学基金第 71 批 面上资
3       华特气            80,000.00                      中国博士后科学
                                      学基金第 71                         助获资助人员名单的通
          体                                                 基金会
                                      批 面上资助                         知》(中博基字[2022]3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4       华特气           196,930.00   一次性留工培       广东省社会保险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体                            训补助             基金管理局
                                                                          业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2〕9 号)、
                                                                          《关于佛山市一次性留
                                                                          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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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通告》



                                        2022 年国
                                                                          《2022 年国家、省知识
5       华南研            50,000.00   家、省知识产
                                                               --         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究所                        权示范优势企
                                                                                 申报表》
                                         业资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6       华南研            62,570.00   一次性留工培       广东省社会保险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究所                          训补助             基金管理局     业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2〕9 号)、
                                                                          《关于佛山市一次性留
                                                                          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
                                                                                  通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7       新会研            44,915.00   一次性留工培       广东省社会保险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究所                          训补助             清算代付户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2〕9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8       中山华            26,085.00   一次性留工培       广东省社会保险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新                            训补助             清算代付户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2〕9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9       东莞高            27,375.00   一次性留工培       广东省社会保险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能                            训补助             基金管理局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2〕9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南昌市工伤和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
10      江西华            25,000.00   一次性留工培
                                                         工失业保险服务   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东                            训补助
                                                           中心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
                                                                          作的通知》(赣人社发
                                                                              〔2022〕14 号)
                                      2021 年市级                         《关于拨付 2021 年九江
11      江西华               600.00   外贸发展专项        永修县商务局    市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
          特
                                      资金 7-12 月                               金的函》

                                                8-3-3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金额                      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                            内容                                   来源/依据
号                    (元)                            位
                                   出口集装箱费
                                     用补贴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江西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
12   江西华             1,500.00   一次性扩岗补       永修县就业创业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特                              助                 服务中心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赣人
                                                                         社发〔2022〕14 号)
                                                                       《关于请求拨付 2021 年
                                   2021 年度工                         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
13   江西华           120,000.00                      永修县工业和信
                                   业高质量发展                          技创新奖励奖金的报
       特                                                 息化局
                                       奖金                                  告》(永工信文
                                                                             〔2022〕24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
                                   2021 年度生                         办公室印发<永修县关于
14   江西华            22,650.00   产型外贸企业                        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对外
                                                       永修县商务局
       特                          申请兑现优惠                        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
                                       政策                                  通知》(永办字
                                                                             〔2020〕20 号)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永修县有效应对疫
15   江西华             5,500.00   企业吸纳新员       永修县就业创业   情帮助各行各业纾困解
       特                            工奖励               服务中心       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永府字〔2022〕
                                                                                 24 号)
                                                                       《关于申报九江市 2021
                                   2021 年省级
16   江西华           838,800.00                                       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
                                   商务发展——        永修县商务局
       特                                                              资金的通知》(九商务
                                   省级进口贴息
                                                                           字〔2021〕59 号)

17   上海华             7,000.00   财政扶持专项       上海市金山区财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
       耀鼎                            资金               政局               请表》

18   亚太气     港币 33,600.00     2022 年第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2 保就业计划》
       体                          期保就业计划           政府

      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
 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8-3-3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其控制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与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8-3-3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务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佛山市商务局等网站进行查询
与检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22 年 8 月 22 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华南研究所出具珠斗
市监执大处罚〔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载明:2022 年 5 月 11
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调查发现华南研究所存在交付未经检
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
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鉴于华南研究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
料,属于依法可以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前述压力管道已交付并按照完成
整改,且该压力管道并不属于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仅是未经检验,据此对华南研
究所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5,833.35 元及罚款 50,000 元。

     经核查,华南研究所已完成整改并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本所律师认为,前
述珠斗市监执大处罚〔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华南研究所上述行
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并明确对华南研究所给予从轻处罚,处罚金额接近《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内较低档次。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南研究所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补充事项期间,广东华跃存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2022 年 4 月个人所
得税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里水税务分局罚款 50 元的
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广东华跃已缴纳罚款。


                                  8-3-3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
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
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8-3-4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