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立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88269 证券简称:凯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
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
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
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
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17 年 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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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
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
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
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
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以上要求,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发
生的运输费用,原计入“销售费用”,现根据《实施问答》的规定,计入“营业
成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规定。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
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按照财政部《实施问答》的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已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
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
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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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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