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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臻镭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3-08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3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88 元,募集资金
168,994.2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15,363.18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631.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航
芯源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18,767.51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进行增资,以实施“可编程射频信号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 7,166.58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浙江航芯源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航芯源”)进行增资,以实施“固态电子开关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为城芯科
      技和航芯源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城芯科技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与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一”),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航芯源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与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四方监管协议二”),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可编程射频信号处
杭州城芯科技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理芯片研发及产业                         571917479710808      0
      公司                                司杭州分行
                        化项目

浙江航芯源集成电 固态电子开关研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020101040049423     0
 路科技有限公司      及产业化项目     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7479710808,截止 2022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可编程射频信号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
       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
       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资金不承
       担监管职责。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鞠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
   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
       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航芯源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20101040049423,截止 2022 年 3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固态电子开关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
       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
       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资金不承
       担监管职责。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鞠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
   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
       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