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浙 江 省杭 州市 江干 区新业 路 20 0 号 华峰 国际 商务 大厦 7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第 04015 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西园三路 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 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 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 所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 3 号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 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7 人, 代表股份 74,814,58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68.505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7 名,代表股份 37,109,449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3.9799%,本所委派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130 名,代表股份 37,705,133 股,占公司已发行 总股本的 34.5253%,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相关工作人员。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影响,公司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会议通 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上证 e 投票”微信小程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统计现场“上证 e 投票”微信小程序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 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12,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