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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影医疗: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8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
         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 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
                件 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
                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
                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3: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事件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知情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人登记表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    与公司关                                                                      知悉方式
                             所属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知悉时间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姓名/名称   系(注 1)                                                                    (注 2)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
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注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3:

                                 保 密 承 诺 函


    作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科创板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