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2022-09-16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 9-2 号创意大厦 B 座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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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致: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湖
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承销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
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3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称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1 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海创新投”或“保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2 中金丰众 6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称“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3 中金丰众 67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称“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海创新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东海创新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12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9338778E
法定代表人 许让磊
注册资本 80,000 万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号 203-C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资
经营范围 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海创新投的公司章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东海证券公
开披露的公告文件,东海创新投为东海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海证券的实际控制
人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为东海创新投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海创新投系东海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海创新投与发行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东海创新投作为保荐机构东海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东海创新投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东海创新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东
海创新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可能涉及的认购资
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东海创新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2)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
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中金丰众 6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丰众 6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C136
募集资金规模 1,003 万元(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备案日期 2022 年 8 月 22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17 日
到期日 2032 年 8 月 17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
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
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
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
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
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
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
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
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
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
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
理人中金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
已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
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认购金额 劳动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型
(万元) 所在公司
1 李菲 万润新能董事 185.00 18.44%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2 陶丽娟 技术质量中心主管 80.00 7.98%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3 徐佩元 规划建设中心经理 76.00 7.58%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4 周宏 规划建设中心副总监 70.00 6.98%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5 古文杰 质量部主管 60.00 5.98% 湖北虹润 核心员工
6 龚宝安 规划建设中心工程师 50.00 4.99%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7 施瑞芳 质量部工程师 42.00 4.19%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8 王浩 规划建设中心工程师 40.00 3.99%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9 王菊红 PMC 工程师 40.00 3.99%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0 潘玉静 人事室主管 40.00 3.99%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1 张亮 销售经理 40.00 3.99% 湖北虹润 核心员工
12 徐龙 装备部主管 40.00 3.99%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13 孔灵洪 PMC 工程师 40.00 3.99%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14 李兵 PMC 主管 40.00 3.99%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15 田屯 质量部工程师 40.00 3.99% 湖北虹润 核心员工
16 熊明 PMC 专员 40.00 3.99% 湖北虹润 核心员工
17 柯西林 安庆德润技术部经理 40.00 3.99%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8 洪焕林 PMC 主管 40.00 3.99% 安庆德润 核心员工
合计 1,003.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2 年 9 月 1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华虹清源、湖北虹润、湖北宇浩全称分别为深圳市华虹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虹润高科新材
料有限公司、湖北宇浩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庆德润全称为安庆德润新能源材
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子公司均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注 5:李菲与华虹清源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于 2020 年 1 月起被聘任为万润新能董事,任期三年。
注 6:柯西林与万润新能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续为推动安庆德润的整体规划建设,万润新能外派柯西林前
往安庆德润并担任安庆德润的技术部经理。
注 7:发行人核心员工的评定标准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研发部门技术骨干及其他部门业务骨干。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是指公司研发部门技术骨干及其他部门业务骨干。
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
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3、中金丰众 67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丰众 67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C140
募集资金规模 30,063 万元(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备案日期 2022 年 8 月 19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16 日
到期日 2032 年 8 月 16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
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
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
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
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
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
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
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
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
理人中金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
已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
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认购金额 劳动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型
(万元) 所在公司
1 柴小琴 财务总监 200.00 0.67% 万润新能 高级管理人员
2 高文静 董事会秘书 160.00 0.53% 万润新能 高级管理人员
3 李菲 万润新能董事 25,000.00 83.16%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4 程小雪 技术质量中心副总监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5 陈松 规划建设中心副总监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6 鲁滨 综合管理中心副总监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7 刘惠兰 财务经理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8 柯昌军 审计总监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9 李婷婷 综合运营部主管 200.00 0.67%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0 刘加寿 财务经理 200.00 0.67% 湖北虹润 核心员工
11 李芸 管理部经理 200.00 0.67%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12 许丽本 管理部主管 200.00 0.67%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13 陈世涛 技术部经理 200.00 0.67%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14 杨梅 PMC 专员 200.00 0.67%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万润新能
15 黄洋 安庆德润总经理 200.00 0.67% 核心员工
十堰分公司
16 王勤 技术质量中心副总监 195.00 0.65%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7 廖琴 财务经理 108.00 0.36%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18 黄小燕 技术质量中心工程师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19 罗超华 经营管理中心主任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0 苗兴 经营管理中心经理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1 方娜娜 综合管理中心经理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2 徐勋林 销售经理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3 刘金秋 证券事务代表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4 肖健 审计主管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5 喻智浩 厂长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6 袁丽 财务副经理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7 王倩 档案管理员 100.00 0.33% 万润新能 核心员工
28 李一霈 销售经理 100.00 0.33% 华虹清源 核心员工
29 陶洪刚 副总经理 100.00 0.33%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30 邓志斌 总经理助理 100.00 0.33%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31 田丹 技术部专员 100.00 0.33%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32 孔毅 生产经理 100.00 0.33%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33 严抗震 安环专员 100.00 0.33% 湖北宇浩 核心员工
34 谭鹏 副总经理 100.00 0.33% 安庆德润 核心员工
35 刘瑾 市场部经理 100.00 0.33% 安庆德润 核心员工
36 王道成 装备部经理 100.00 0.33% 襄阳华虹 核心员工
37 吉凤均 常务副总经理 100.00 0.33% 湖北宏迈 核心员工
合计 30,063.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2 年 9 月 1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襄阳华虹、湖北宏迈全称分别为襄阳华虹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均
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万润新能十堰分公司全称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注 5:黄洋与万润新能十堰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续为推动安庆德润的整体规划建设,万润新能外派
黄洋担任安庆德润总经理。
注 6:发行人核心员工的评定标准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研发部门技术骨干及其他部门业务骨干。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是指公司研发部门技术骨干及其他部门业务骨干。
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
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获得配
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
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承销指引》
第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
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承销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三)
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303,795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5,215,178 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195,568
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进
行回拨。
东海创新投系保荐机构东海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承销指引》,东海创
新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东海创新投初始跟投比例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数量的 5%,即 1,065,189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中金丰众 66 号资管计划、中金丰众 67 号资管计划合计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
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即 2,130,379 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
超过 30,865.40 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主承销商出具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
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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