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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超
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
资金 146,506.029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控股
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04,900.00 万元分别向控股子公司鲁北万
润增资 154,900.00 万元及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华虹清源增资 50,000.00 万元以投资
建设“24 万吨/年磷酸铁锂联产 24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事项及相关的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的
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
    三、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
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6,406.8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五、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及为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鲁北万润、安庆德润、湖北虹润拟对接合作银行分别
办理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4 亿元及 1 亿元的融资贷款,公司拟向上述子公司
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
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因
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融资及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居忠                  王光进




                                               日期: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