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万润新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0.3795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9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8,858.2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24,295.9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14,562.26 万
元,并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8,521.5178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世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李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
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
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
下: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市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董事晏绍康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
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
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董事,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文静、公司财务总监柴小琴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
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
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
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
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的近亲属刘玉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
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
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99.8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
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与公司的
姓名 持股数 定期到期 定期到期
关系 股份数 股 份 数 间接持股 持股比
量(万 日 日
(万股) 万股) 主体 例(%)
股)
十堰凯和
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
控股股东、 企业(有
实际控制 1,964.18 限合伙)、 2,013.83
刘世琦 49.6450 23.6323 2025/9/29 2026/3/30
人、董事 55 十堰市郧 05
长、总经理 阳扶贫产
业 基 金
(有限合
伙)
控股股东、
752.560 752.560
李菲 实际控制 - - 8.8313 2025/9/29 2026/3/30
8 8
人、董事
十堰凯
和企业
管理咨 公司员工
88.7732 - - 88.7732 1.0418 2025/9/29 2026/3/30
询合伙 持股平台
企业(有
限合伙)
湖北高泰
云天股权
投资基金
有 限 公
司、湖北
红安高宏
股权投资
晏绍康 公司董事 - 0.7876 0.7876 0.0092 2023/9/28 2024/3/28
基金有限
公 司
(SS)、
湖北量科
高投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十堰凯和
企业管理
公司董事
高文静 - 1.6343 咨询合伙 1.6343 0.0192 2025/9/29 2026/3/30
会秘书
企业(有
限合伙)
十堰凯和
企业管理
公司财务
柴小琴 - 2.3335 咨询合伙 2.3335 0.0274 2025/9/29 2026/3/30
总监
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嘉木
控股股东
投资合伙
刘玉兰 刘世琦的 - 11.2296 11.2296 0.1318 2025/9/29 2026/3/30
企业(有
近亲属
限合伙)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
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
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