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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新能:关于自愿披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 本次签订的协议均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双
   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不构成强制的
   法律约束。具体项目内容及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
   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
   式合作协议为准。
2、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3、 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
   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属于协议双方的框架性
   约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保康县人民政府在充分
协商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于2022年11月10日达成合作意向并分别签订了《房县
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房县
合作框架协议”)和《保康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1
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保康合作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县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房县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单位负责人:谢晓鸣
   单位地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吉甫路9号
   本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2、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于2022年11月10日在
湖北省十堰市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3、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涉及具体内容和金额,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保康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保康县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单位负责人:杜云峰
   单位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 122 号
   本公司与保康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
易。
       2、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保康县人民政府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于2022年11月10日
在湖北省襄阳市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3、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涉及具体内容和金额,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县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房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合作内容
    1、项目内容:
    甲方与乙方拟共同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及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包括磷酸铁
锂、磷酸铁、磷盐、磷酸、磷矿石等一体化产业链材料,具体建设内容及实施进
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
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占地面积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 1612 亩(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红线图为准)。
    3、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成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相关
协议另行签订。
    (三)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
    ①甲方在当地化工工业园区内为乙方提供不少于 1612 亩连片化工工业用地。
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前,须由甲方完成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②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矿山开采用地,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建设
的相关问题。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选矿厂建设用地。
    (2)矿业权
    甲方应确保为乙方配置满足项目需要的磷、锰、钒等原矿,并支持乙方依法



                                  3
获取该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权利。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5000 万吨的磷矿探
矿权及采矿权(以平均品位 24%折算),协助乙方在神农架阳日镇等地收购磷矿
矿山,帮助乙方在房县周边地区联系磷矿开采企业直供矿石,保证项目所需的磷
矿石长期稳定供应。未探明的磷矿如果在未来探明,甲方优先支持乙方或合资公
司合法取得总计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权利。
    ②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180 万吨(V2O5 净
含量)的钒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协助乙方收购房县地区钒矿矿山,保证项目所需
的钒矿长期稳定供应。
    ③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800 万吨(20%平均
品位)的锰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协助乙方收购房县地区锰矿矿山,保证项目所需
的锰矿长期稳定供应。
    (3)产能及绿电指标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获取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
于 24 万吨/年磷酸一铵(工业级)、30 万吨/年磷酸一铵(农业级)产能。
    ②甲方负责与省市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磷酸一铵(工业级)作为中间体材料
不受产能指标限制,协调省市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备忘录,确保项目建设后
验收通过。
    ③甲方充分利用房县光伏发电(含分布式光伏)、风力发电、储能、小水电、
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协助乙方建成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零碳工厂,提高乙方绿电
竞争力。甲方承诺将甲方所在地的上网绿电电量最大程度给予合资公司,若未能
满足项目所需的绿电电量,由甲方协助乙方获取房县周边地区的上网绿电。
    (4)基础设施
    甲方负责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八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
讯、污水管网、雨水管网、蒸汽、燃气通,场地平整),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要求。
    (5)优惠政策
    甲方根据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有关政策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产业支持、融资
支持、人才奖励、用工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优惠。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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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将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批复、
安评批复、能评批复、行政许可及相关资质、证照登记注册、工程报建等办理完
毕。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迅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乙方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并通过,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前置条件。
    (1)乙方就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规划方案,并报主管规划部门审批后实
施,积极推进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能评前期审批工作。
    (2)乙方促使合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出让金及
相关税费。
       (四)项目实施的前提与审批程序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合资公司落实项目用
地、矿业权及相关产能指标后,由甲乙双方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合作投资协议。
    2、本项目规划仅为产业方向的初步约定,项目的实施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乙方公司章程规定的,乙方将履行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具体以乙方公司最终审批情况及公告为准。
       (五)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6 个月,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6 个月。
       (六)其他事项
    1、本框架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合作的基本意愿,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应进一
步协商。因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投资等)
的实施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甲方承诺优先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取得协
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产能及绿电指标。同时,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代
理或中介机构)承诺不与第三方就协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产能及绿电指标相
关合作事宜以任何形式进行商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意向等。若本协议有效期延续
的,则前述所有甲方承诺在延续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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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康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保康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合作内容
    1、项目内容:
    甲方与乙方拟共同投资建设磷酸铁锂循环一体化产业链项目,包括磷酸
铁锂、磷酸铁、磷盐、磷酸、磷矿石等一体化产业链材料,具体建设内容及
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
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占地面积
    项目拟选址在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计划用地约
1900 亩。
    3、合作方式
    甲方指定国有主体通过合法程序对乙方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增资。增
资后,由该乙方子公司(即“合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和运营。
具体增资及合资公司相关事项由双方另外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三)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
    ①甲方向合资公司提供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约 1900
亩的连片化工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前,须由甲方完成征收、拆迁和
安置工作。
    ②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矿山开采用地,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建设
的相关问题。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选矿厂建设用地。(矿山开采和
选矿厂用地不包含在上述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约 1900 亩的用
地范围内)
    (2)矿业权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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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和采矿权(以平均品位 24%折算)。
    ②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现有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保有储量不低
于 5000 万吨、合计设计开采规模不低于 200 万吨/年的磷矿采矿权(以平均品位
24%折算),该磷矿采矿权不包括在前述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权
和采矿权范围内。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定国有主体与乙方指定主体合作
对已具备生产能力的磷矿采矿权进行收购。
    (3)产能指标
    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获取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产能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 24 万吨/年磷酸一铵(工业级)、30 万吨/年磷酸一铵(农业级)、1.75 万吨
/年黄磷产能。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将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
项、环评批复、安评批复、能评批复、行政许可及相关资质、证照登记注册、
工程报建等办理完毕。
    (4)基础设施
    甲方负责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八通一平”(指水、电、道路、
通讯、污水管网、雨水管网、蒸汽、燃气通,场地平整),满足本项目建设的
要求。
    (5)优惠政策
    甲方按照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有关政策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产业支持、
融资支持、人才奖励、用工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优惠,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给予支持。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迅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乙方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并通过,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前置条件。
    (1)乙方就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规划方案,并报主管规划部门审批后
实施,积极推进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能评前期审批工作。
    (2)乙方促使合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出让金
及相关税费。
    (3)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产能指标和矿业权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
另有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出售产能指标、矿权,确保在甲方县



                                     7
域或所辖的园区内按双方最终确定的投资计划新上项目。

    (四)项目实施的前提与审批程序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合资公司落实项目
用地、矿业权及相关产能指标后,由甲乙双方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合作投资协
议。
       2、本项目规划仅为产业方向的初步约定,项目的实施如涉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乙方公司章程规定的,乙方将履行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具体以乙方公司最终审批情况及公告为准。
    (五)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订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本
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宜
   1、本框架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合作的基本意愿,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应进一
步协商。因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投资等)
的实施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甲方承诺优先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取得协
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及产能指标。同时,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代理或中
介机构)承诺不与第三方就协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及产能指标相关合作事宜以
任何形式进行商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意向等。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属于协议双方的框架性约定,对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本次签订的协议拟投资的项目,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两份协议均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签订的协议均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确
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不构成强制



                                   8
的法律约束。具体项目内容及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据
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
协议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
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备查文件:
1、《房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2、《保康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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