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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新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3-03-0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万润新能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30.379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8,858.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4,295.9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562.26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2〕50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金额
         宏迈高科高性能锂离子     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
  1                                                         80,000.00      80,000.00
             电池材料项目               有限公司
         湖北万润新能源锂电池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
  2                                                          6,208.83       6,208.83
           正极材料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126,208.83     126,208.83

      二、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湖北万润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
心”(以下简称“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计划情况
      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B园风神大道17号”,计
划投资6,208.83万元,已在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备案(登记备案
项目代码:2020-420303-39-03-069660),且已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
评批复(十环函【2021】217号)。
      (二)实施地点新增情况

          项目名称                   新增前实施地点                新增后实施地点
                                                             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 B 园
湖北万润新能源锂电池正极        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 B 园        风神大道 17 号;
      材料研发中心                    风神大道 17 号         十堰市郧阳区建设大道 168
                                                                       号。

      公司已与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产投”)签
订了《不动产租赁协议》,以自有资金租赁聚鑫产投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建设大道
168 号的十堰高新产业示范园,作为本次“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募投项目
新增的实施地点,公司合法拥有其使用权。除此变更外,该项目的其他事项保持
不变。
      三、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本着合理、谨慎、节约、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投项目实
际建设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原计划实施效果的前提下,为更好服务新建厂区的
研发配套工作,通过权衡募投项目建设的便利性因素和成本效益后,做出新增“锂
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决定。
    公司已合法获得该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使用权,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新增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
建设的需要。
    四、新增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对原有募投项目的优化,除新增该项
目实施地点外,未改变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方向、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新增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五、风险提示
    “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项目新增的实施地点尚需办理环评批复等前置
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及融资环境
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履行程序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实施地点“十堰市郧阳区建设大道 168 号”。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
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新增“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地址系
对原募投项目的优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议
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
上,监事会同意新增“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十堰市郧阳
区建设大道 168 号”。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对原有募投项目
的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新增“锂电池正极
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十堰市郧阳区建设大道 168 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十堰市郧阳区建设大道 168 号”的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的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新增“锂电池正极材料研
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