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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克生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06-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1565 -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

主承销的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

[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

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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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关于长春百克生

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认购协议》,本次参与发行

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号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1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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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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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衍新药”)                              或其下属企业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
  3
                              林”)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
  4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基金”)
                                                            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
  5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基金”)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科创板2年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
  6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添富     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专项基金”)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跟投子公司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1,284,07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

例约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2,840,698 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256,81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

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

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战略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实施办法》最
终确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威高集团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威高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威高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706249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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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法定代表人             陈林
注册资本               120,000 万
营业期限               1998 年 08 月 04 日至 2048 年 08 月 03 日
住所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 18 号
                       三类: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生产、销售;一类手术室、急救
                       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塑料制品、机械电子产品、包装材料、注
                       塑模具的生产销售;医药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园林绿化;
                       水产养殖;计算机基础软件开发;对医疗器械、药品、化工产品(危
                       险品除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农、
经营范围               林、牧产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
                       药及医疗器材,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
                       电子产品的批发;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成品油、
                       润滑油、预包装食品及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汽车
                       美容;洗车;烟草制品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威高集团的出资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根据威高集团的出资结构,威海威高国际医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威高集团 89.83%的股份,为威高集团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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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陈学利直接持有威高集团 5.79%的股权,通过威海
威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威高集团 46.44%的股权,合计持有威
高集团 52.23%的股权,为威高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威高集团系一家致力于医疗器械和医药制造的大型民营企业。威高集团下

辖医用制品、血液净化、骨科、医疗装备、药业、心内耗材、医疗商业、生基、

普瑞、洁瑞、血液技术、手术机器人 12 个产业集团,拥有输注耗材及设备、输

血器材、心内耗材、留置针及各种异型针、血液净化设备及耗材、骨科材料、

手术设备及附件、创伤护理、手术机器人、微创器械及设备、ICU 产品及附件、

大容量注射液及其它药品、肾科产品、生物诊断试剂、手术缝合线、牙种植体、

感控设备及耗材、PVC 及非 PVC 原料等 1000 多个品种、15 万多个规格,医疗

器械在全球 15 大细分市场中进入了 11 个领域,成为全球品种齐全、安全可靠、

值得信赖的医疗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制造商。威高集团 2020 年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共 257 家,其中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1066.HK)为医疗器械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该子公司业务涵盖通用医

疗器械(临床护理、创伤管理、医学检验、麻醉及手术)、骨科、药品包装、

介入和血液管理等领域,该子公司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3 亿元,实现归母净

利润 20 亿元。子公司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致力于伤口修复护理产品、

伤口闭合产品、微创外科、组织修复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子公司威海威高医

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致力于Ⅰ、Ⅱ、Ⅲ类医疗器械的销售。除上述子公司外,

威高集团亦拥有多家主要从事于医用制品、医疗器械的子公司。

    2020 年,威高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227.81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10.98 亿元。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2020 中国企业 500 强》名单,

威高集团位列中国企业 500 强第 375 位;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

会发布的《2020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名单,威高集团位列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第 176 位;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2020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名单,威高集团位列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第 165 位;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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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发布的《2020 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500 强》名单,威高集团位列中国民

营制造业 500 强第 92 位。

    自 2015 年起,发行人陆续从威高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少量采购预灌封注射器、

配溴化胶塞、预灌封注射器用推杆等原材料样品。近期,发行人将新增威高集

团及下属公司为发行人供应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威高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将在保障发行人原材料供应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威高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

    根据威高集团与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药

品内包装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合作内容如下:

    A.威高集团将进一步提高现有产品,例如带针顶灌封注册器在发行人水痘

疫苗稀释剂及发行人其他疫苗产品上的应用,发行人可通过新增威高集团作为

其供应商,保证相关原材料供应,降低采购风险;

    B.威高集团将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资源开展包括喷雾顶灌封注射器、

组合鼻喷器在内的新品种研发工作。该等新产品可为发行人新的项目开发提供

相关支持,未来亦可配套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未来产品上市应用;

    C.威高集团将进一步加大其所生产的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例如一次性注册

器、医疗防护用品等在发行人的实验室、生产和质量系统的应用。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威海集团确认,威高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威高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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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威高集团出具的承诺,威高集团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威高集团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威高集团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 昭衍新药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昭衍新药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昭衍新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10221806X9
法定代表人             冯宇霞
注册资本               27,082.0329 万元
营业期限               1998 年 02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甲 5 号
                       食品、日用化学产品、化学试剂、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昭衍新药的出资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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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衍新药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昭衍新药的
第一大股东为冯宇霞,直接持有昭衍新药 23.66%的股权,冯宇霞、周志文夫妇
为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昭衍新药 36.42%的股权,因此昭衍新药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冯宇霞、周志文夫妇。

    (4)战略配售资格

    昭衍新药成立于 1995 年 8 月是中国最早从事药物非临床评价的民营 CRO

企业,拥有超 1500 人专业技术团队,在北京、苏州、重庆、梧州以及美国旧金

山、波士顿设有子公司。

    昭衍新药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并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20 年,昭衍新药实现营业收入 10.76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3.15 亿元。

    自 2015 年起至今,昭衍新药与发行人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包括

发行人委托昭衍新药及其下属企业对公司多项在研产品协助开展研究工作,例

如冻干鼻喷新型冠状病毒重组减毒活疫苗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冻干鼻喷新

型冠状病毒重组减毒活疫苗单次给予雪貂的神经毒力及呼吸道分布考察实验等。

    综上,昭衍新药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

    昭衍新药已于 2021 年 4 月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就传染病

防治的生物药物(含疫苗)研发、中试、生产、非临床评价、临床服务(含临

床注册、临床运营、临床检测、中心实验室、药物警戒)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

合作。合作内容如下:

    A.立项合作

    昭衍新药及其关联公司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资源在发行人新的项目的

立项、研发策略制定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提高项目研发成功率、研发效率和

国际化价值。

    B.可开发性研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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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衍新药及其关联公司承诺,发行人新的项目立项后,经发行人要求,安

排一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该项目在昭衍新药及其关联公司的可开发性研究;

与发行人密切配合,合理规划、精心试验,尽快完成药物筛选,确定候选药物。

    C.临床前开发合作

    昭衍新药根据发行人项目特点及需求制定项目的临床前开发计划,并征得

发行人批准;按照开发计划、有关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设计及实施各项试验,

提供可能的工艺开发、样品生产服务,以及临床前评价服务,出具研究报告,

并配合和支持发行人完成注册工作,直至获得临床试验许可。

    D.临床开发合作

    昭衍新药根据发行人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详细的临床研究方案,并辅助

发行人选择临床研究中心,在甲、乙双方商讨一致的前提下,昭衍新药以最具

优势的综合条件,帮助发行人执行临床运营,以及临床实验的中心实验室检测

工作,临床样本检测工作,以及药物警戒工作,帮助发行人项目临床研究的推

进以及确保临床研究质量。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昭衍新药确认,昭衍新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昭衍新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昭衍新药出具的承诺,昭衍新药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昭衍新药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昭衍新药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 大参林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大参林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参林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65265110
法定代表人             柯云峰
注册资本               65,634.0654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 年 02 月 12 日至长期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 号、410-1 号
                       批发: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零售(连锁):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
                       品(除疫苗);保健食品连锁经营;食品经营管理;批发兼零售: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普通货运;呼叫
                       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
                       业务);销售(含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眼镜,福利彩票,充值
                       卡,农副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个人护理用品,家
                       居护理用品,文具用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计算机,家用电
                       器,电子产品,健身器材,饰物,食品添加剂,宠物用品,纺织品
经营范围
                       及针织品,服装,家庭用品,花卉,通信设备,矿产品,建材,化
                       工产品;票务服务;仓储,冷库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母婴保健;家政、职业中介
                       服务;生物技术开发;眼镜加工。下列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门诊
                       部(所),验光配镜服务,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商贸信息咨询,
                       商品推广宣传,营销策划;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代收水电费;房屋及柜台租赁服务及其相关
                       业务策划;贸易经纪与代理;项目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包装、仓储、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
                       日用品维修;技术进出口;中药材种植;养老院、医院、康复中心
                       管理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品牌策
                       划咨询;冷藏车道路运输;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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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大参林的出资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大参林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因柯云峰、柯
金龙、柯康保为一致行动人,其分别持有大参林 21.39%、21.39%和 15.71%的股
权,合计直接持有大参林 58.49%的股权。大参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柯
云峰、柯金龙、柯康保。

    (4)战略配售资格

    大参林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国内领先的药

品零售连锁企业之一,主要从事中西成药、参茸滋补药材及中药饮片、保健品、

医疗器械及其他商品的连锁零售业务。2020 年,大参林实现营业收入 145.83

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 10.62 亿元。

    长期以来,大参林坚持“深耕华南,布局全国”的核心发展战略,秉承以区

域规模化和管理精细化的经营方针,持续下沉渗透华南地区,聚焦拓展长三角、

东北地区及中部地区,巩固连锁品牌的区域壁垒优势,实现各区域连锁经营效

率稳步提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参林已开业门店共 6020 家(含加盟

店 315 家),大参林的零售业务覆盖广东、广西、河南、河北、江西、福建、

江苏、浙江、陕西、黑龙江等 10 个省份,业务规模在全国医药零售行业保持领

先的优势地位,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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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参林已于 2021 年 5 月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产品的市

场开拓和商业化、健康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

    发行人为中国疫苗行业的优质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拓展产品管线,未来将

不断有新产品上市,存在一定的商业化需求。大参林作为“中国连锁药店百强”

前 3 强企业,拥有丰富的医药零售渠道资源,具备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连锁

药房门店网点以及庞大的会员人数,处于社区健康消费路径。基于前述,合作

内容如下:

    A.双方将进一步探索通过大参林的零售渠道以及互联网医院开展发行人疫

苗产品知识普及、宣贯等活动,提升发行人疫苗产品消费者熟知度;

    B.双方将进一步探索未来在华南部分地区的 DTP 药房、互联网医院获得非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试点资质的可行性,通过开展发行人疫苗接种等合作方式,

加深双方在疫苗产品市场开拓和健康服务领域的合作,共同提高品牌影响力,

提升盈利能力;

    C.双方共同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推进将疫苗产品在部分区域纳入商业保险

报销目录工作,促进疫苗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大参林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大参林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

金上限。

    同时,根据大参林出具的承诺,大参林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

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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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参林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大参林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 中保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基金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保基金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年5月18日

       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任春生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万
                       名称                                         占比            性质
 号                                                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3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4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6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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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8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1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1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12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13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1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5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16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1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19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20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2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2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2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2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6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29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0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33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34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3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36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37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8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39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40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42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4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5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46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7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8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50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00%            -

      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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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

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

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

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系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

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

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

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

保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由国务院发起设立的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资确认,中保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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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保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中保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保基金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大参林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 产业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基金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业基金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C148
管理人名称                 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9年4月17日

       管理人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WUF4L
法定代表人             刘伟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8 年 02 月 09 日至长期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 2800 号 U140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产业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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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际控制人

    产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投创合投资”)系由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合”)100%
出资组建,为国投集团专业化、市场化的母基金和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平台。根据
国投创合出具的《声明》、国投创合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以及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投创合的任何股东均不存在独立拥有通过
行使表决权使股东会通过决议的权利,任何股东均不存在通过其推荐的董事独立
使得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权利,同时,国投创合不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
各股东在股东会层面或股东推荐的董事在董事会层面的表决权皆由其各方独立
持有,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一致行动等类似安排。国投创合投资
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
投资决策事项由投决会决定,投决会的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鉴于执行
事务合伙人无实际控制人,产业基金亦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关问

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17】150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备忘录》以及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情况的说明》,

产业基金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 1,000 亿元,其中首期规模 100 亿元,根据《合

伙协议》,产业基金的首期资金分三期到位,目前已完成两期资金到位。到位

资金金额为 56 亿元,剩余资金预计于 2021 年底前到位),基金重点关注海洋、

太空、网络等战略新兴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为代表的

前沿技术,本次战略投资属于生物领域,符合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产业基金

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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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产业基金确认,产业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产业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

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产业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产业基金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产业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 汇添富专项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汇添富专项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汇添富专项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汇添富科创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1496 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管理人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富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7 月 16 日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8 日
产品名称             汇添富科创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汇添富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添富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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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1813093L
法定代表人             李文
注册资本               13,272.4224 万元
营业期限               2005 年 02 月 03 日至长期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汇添富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其中,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汇添富公司的员工持

股平台。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汇添富公司的出资结构,汇添富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
中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汇添富公司 35.412%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重大决议产生影响,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汇添富公司将以其管理的汇添富专项基金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主体,

根据基金合同,该基金重点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优质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健增值,采用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每个封闭期结束

后,该基金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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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汇添富科创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预计将于 2022 年 7 月下旬届满,并将

根据《基金合同》安排进入开放期(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且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准备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流

动性风险的预案,符合该基金公司的内控要求及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其符合以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

资基金,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汇添富公司确认,汇添富专项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汇添富专项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汇添富公司出具的承诺,汇添富专项基金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均为汇添富专项基金合法募集的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汇添富公司承诺汇添富专项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汇添富专项基金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中证投资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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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证投资 100%的股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3. 中证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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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

行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71.3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的 0.89%。

    除此之外,中证投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证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

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

    1. 大参林

    大参林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大参林承诺函》”),承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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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大参林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大参林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大参林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大参林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2. 威高集团

    威高集团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威高集团承诺函》”),承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威高集团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威高集团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威

高集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威高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3. 昭衍新药

    昭衍新药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昭衍新药承诺函》”),承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昭衍新药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昭衍新药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昭

衍新药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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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昭衍新药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4. 汇添富专项基金

    汇添富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汇添富承诺函》”),承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汇添富专项基金以合法募集

的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汇添富专项基金为本

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汇添富专项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汇添富专项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5. 中保基金

    中保基金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保基金承诺函》”),承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保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保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

保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6.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承诺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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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产业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产业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产

业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确认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产业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7.中证投资

    中证投资出具的《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承诺函》”),承

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证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

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上述确认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2021 年 5 月,发行人出具《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大参林承诺函》、《威高集团承诺函》、《昭衍新药承诺函》、《汇

添富承诺函》、《中保基金承诺函》、《产业基金承诺函》、《中证投资承诺函》

和《发行人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

条第一款“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款“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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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

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

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向投资企业的战略配售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四款“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

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五款“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六款“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威高集团、昭衍新药、大参

林、中保基金、产业基金、汇添富专项基金和中证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高集团、昭衍新药、大参林、中保基金、产业

基金、汇添富专项基金和中证投资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分别为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

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

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

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威高集团、昭衍新药、大

参林、中保基金、产业基金、汇添富专项基金和中证投资符合《实施办法》第十

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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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商向威高集团、昭衍新药、大参林、中保基金、产业基金、汇添富专项基金和中

证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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