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2021-08-04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ChangChun OfficeDache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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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高树成、高明(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
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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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3 日 13:30 在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
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为 2021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人
普通股股东人数 13 人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3 人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 0 人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0 人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人数 0 人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56,950,588 股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56,950,588 股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56,950,588 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0 股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0 股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0 股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6.462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6.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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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6.462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比例 0%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0%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思安信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签署新型冠状病毒疫苗(PIV-5 载体)许可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5,460,407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1,999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912,823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1,999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6,948,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6,948,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912,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55%;反对 1,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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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临时提
案,以上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
具,经办律师为高树成、高明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树成
高 明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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