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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0-01-16  

						股票简称:特宝生物                                  股票代码:688278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Amoytop Biotech Co., Ltd.
                 (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翁角路 3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宝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0-2-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
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减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锁

                                   10-2-3
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4,650 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 40,68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38,205,081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9.39%,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8.24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此价格对应
的市盈率为:

    (1)96.8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5.5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9.40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9.4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 2019 年 1 月 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3.84 倍。本次发行价
格 8.2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09.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10-2-4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1、研发失败风险

    创新药物的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且研发周期长,研发过程中常伴随着较

大失败风险,主要包括:(1)关键技术难点未能解决的风险:由于某个或某些技

术指标、标准达不到预期或者达到预期标准的成本过高,或产品不能成功进行产

业化放大,而造成产品研发进度滞后,甚至研发失败;(2)临床研究失败风险:

在临床过程中,若发生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或临床疗效达不到预期,可能导致

监管部门暂停甚至终止临床研究,影响研发进度或导致研发失败;(3)审评审批

风险:近年来,药品注册审评制度不断调整,主管部门对研发过程的监管要求也

持续提高,由于创新药物研发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药品注册审评制

度变动或相关标准提高,可能影响药物研发和注册进度或导致审批结果不及预期,

甚至导致研发失败。未来,公司将重点推进 3 个聚乙二醇长效生物制品国家 1

类新药和多项候选创新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进度,并开展慢性乙型肝炎临

床治愈研究项目。上述研发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相关的研发失败风险。

    2、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

    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对于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自成立以来,公司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技术专利许可

和授权相关事项。若相关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的专利技术被认定为无效,或因申

请专利时技术条件限制、认知局限等原因导致公司技术专利不再具有足够的排他

性,将无法对现有核心技术、上市产品及将来可能上市的药品形成有效保护,可

能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10-2-5
    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革命性的重大技术发现,有可能促使疗效

和安全性显著优于现有上市生物制品的创新药物诞生,若上述药物在较短周期内

获批上市,实现技术升级和药品迭代,将对现有上市药品或其他不具竞争优势的

在研药物造成重大冲击。近年来,生命科学和药物研究领域日新月异,若在重组

蛋白质药物长效化修饰、蛋白质药物合成以及药物筛选和优化领域或其他与公司

核心技术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是在公司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

势的创新药物,将会带来技术升级迭代风险,对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和药品产生重

大冲击。

    4、技术成果无法有效转化风险

    创新药物的上市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上市后通常还需要面临能否入围各省

(市)招投标目录和医保目录以及能否较快得到临床医生的认可等一系列难点。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地将研发成果成功转化为上市品种,或相关上市品种不能

跨越相关的准入门槛并得到临床医生的认可,将极大影响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

报水平。

    (二)经营风险


    1、药品未能中标及中标价格下降风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行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主要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模式。本公司药品均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并主要通

过医药经销商配送至终端医疗机构。若未来公司药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集中采购招投标中落标或中标价格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出

现下降。

    2、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蛋白胨、酵母粉、填料、聚乙二醇衍生物等原辅料及

预灌装注射器、西林瓶等内包材。如发生特殊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足额、

保质地提供合格原材料,需要花费一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选择,对公司的业务会产

                                   10-2-6
生一定的影响。目前,公司在聚乙二醇蛋白质长效药物领域有 5 个聚乙二醇蛋白

质长效药物获准开展临床研究,其中派格宾已获批上市。上述药物的主要原材料

之一为 40kD Y 型分支聚乙二醇衍生物,供应商系北京键凯。若未来北京键凯不

能继续提供上述聚乙二醇原材料,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关键原材料供应风险。

    3、核苷(酸)类仿制药价格大幅下降无法推动派格宾销量持续增长的风险

    核苷(酸)类仿制药物近年来的大幅降价可能导致部分原希望追求安全停药

或更高治疗目标的患者考虑到用药成本和便利性后,放弃选择聚乙二醇干扰素α

进行抗病毒治疗。此外,若慢性乙肝临床治愈理念深入速度不及预期,或联合治

疗方案的循证医学证据质量和数量不及预期,或者临床医生或慢性乙肝患者对于

临床治愈和联合治疗的认知深度和速度不及预期、临床医生对于如何通过有效诊

疗手段实现临床治愈的理解和应用情况不及预期等,均可能导致尽管核苷(酸)

类仿制药出现大幅下降,但无法推动派格宾销量的持续增长。

    4、药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质量是药品的核心属性,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产品质量管

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规范组

织产品的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每批产品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由于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复杂,产品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如果在原辅料采购、

生产控制、药品存储运输等过程出现偶发性或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因素,

将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若发生重大的质

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的风险

    在生产过程中,若因自然灾害、流程设计缺陷、设施设备质量隐患、违章指

挥、防护缺失、设备老化或操作失误、工作疏忽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设施设备损

坏、产品报废或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10-2-7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人才引进的风险


    随着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业内的人才竞争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在发

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无法保持持续的竞争力,可能造成公司的研

发人才流失和增加公司引进人才的难度,将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特宝生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增值税征收率为 3%。2018

年子公司厦门伯赛基因转录技术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申

请备案免交增值税,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此外,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了国家科技部“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补助资金、福建

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专项资金拨款、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科学技术奖励等多项

政府补助。若未来公司未能持续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未得

到批准,或国家税收政策、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

绩带来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各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163.92 万元、15,002.28 万

元、11,141.80 万元和 12,866.5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0.30%、50.79%、

29.80%和 33.12%,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39%、46.43%、24.85%和 40.37%

(未年化数据),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高。未来期间,随着营业收入的不断增

长,应收账款的总额可能继续增加,若催收不力或控制不当,则可能产生坏账的

风险。

    (五)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1、研发项目失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药研发项目”、“慢性乙型肝炎临床治愈研究

项目”为研发项目,存在失败风险,相关风险的具体内容请参照本节“三、特别

                                     10-2-8
风险提示”之“(一)技术风险”之“1、研发失败风险”。

    2、不能顺利投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了“蛋白质药物生产改扩建项目”,其中包括了

对现有二期生产车间的扩建,新增一条酵母平台生产线,并配套生产设施设备等

建设内容,以提高公司重组蛋白质药物的生产能力,解决生产瓶颈。若上述项目

因内外部等因素影响,不能顺利投产,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蛋白质药物生产改扩建项目”完全投产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重组蛋白质

药物的生产能力。若公司重组蛋白质药物获批上市后无法实现理想的销售业绩,

可能导致募集资金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完工时,折旧费用

以及研发费用等均会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将面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兰春、杨英和孙黎,杨英和

兰春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前,杨英、兰春合计持有公司 38.75%的股份,孙黎

持有公司 9.03%股份,杨英、兰春、孙黎合计持有公司 47.78%的股份。兰春、

杨英和孙黎三人为一致行动人。未来期间,当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与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完全一致时,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施加影响,

给其他股东利益带来损失,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七)未来可能无法持续盈利和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未来期间,公司计划重点推进 3 个聚乙二醇长效生物制品国家 1 类新药和多

项候选创新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进度,并开展慢性乙型肝炎临床治愈研究

项目。此外,由于公司药品的使用专业性较强,为提高临床医生对公司产品相关

                                    10-2-9
理论及应用知识的认识,便于相关专业人士及时准确地掌握产品信息,公司需要

在专业化学术推广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上述因素将使得公司经营成本和费用维持

在较高水平,有可能导致未来一定期间存在无法持续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

风险。




                                  10-2-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828
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决定书〔2020〕21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证券简称“特宝生物”,证券代码“688278”;其中 38,205,081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特宝生物;扩位简称:特宝生物

    (四)股票代码:68827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68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5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10-2-11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205,081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8,594,919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 232.5 万股;发
行人的高管、核心员工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 40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和“二、本次发行前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战略投资者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 232.5 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的限售安排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
400 万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户数(向上取整计
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10-2-12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32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969,919 股,占网下
发行总量的 7.00%,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9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350ZA0276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44,828.27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并结合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情况,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1.2 条款的第(四)项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8.24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0,680 万股,发行人上市
时市值为 33.52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44,828.27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
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四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10-2-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Amoytop Biotech Co., LTD.
注册资本                  36,030 万元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0603688
法定代表人                兰春
成立日期                  1996 年 8 月 7 日
住所                      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翁角路 330 号
邮政编码                  361028
                          生物药品制造;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
                          的事项);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生物技
                          术推广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经营范围
                          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
                          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重组蛋白质及其长效修饰药物研发、生产及销售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公司电话                  0592-6889114
公司传真                  0592-688913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moytop.com
电子信箱                  ir@amoyto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孙志里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0592-688911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英、兰春和孙黎,上述三人为一致行动人。杨英和

兰春系夫妻关系,本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38.75%的股份,孙黎本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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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9.03%的股份,实际控制人杨英、兰春、孙黎本次公开发行前

合计持有公司 47.78%的股份。杨英、兰春之女与孙黎之子为夫妻关系。
序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1        杨 英      中国     3502041963XXXX6027              否
 2        兰 春      中国     1101081966XXXX9074              否
 3        孙 黎      中国     1101071966XXXX1234     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黎的配偶蔡智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3.17%的股份,

蔡智华全权委托孙黎代为行使股份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的有效期为从《表决

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之日(2019 年 1 月 8 日)起五年内有效。

       杨英和兰春夫妻及孙黎和蔡智华夫妻本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50.95%

的股权。

       本次发行后,杨英直接持有发行人 33.94%股份,兰春直接持有发行人 0.38%

股份,孙黎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 8.3675%。孙黎的配偶蔡智华发行后持有

公司 2.81%的股份,杨英和兰春夫妻及孙黎和蔡智华夫妻本次公开发行后合计持

有公司 45.4975%的股权。

       公司第一大股东杨英及其配偶兰春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股比例为

38.75%,第三大股东孙黎及其配偶蔡智华本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股比例为

12.20%,杨英、兰春夫妇和孙黎、蔡智华夫妇本次公开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比例均

低于 50%,上述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尚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公司无控股股东。

       兰春: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建筑学

学士、城市规划硕士,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高级工程师,现担任北京南平企业商会会长,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名誉会长。1989

年 7 月年至 1999 年 7 月就职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任设计一所所长;2001

年 3 月至今担任北京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 年 4 月至今担任北

京市新英才学校校长;2015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新英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2000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公司董事,2014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10-2-15
    杨英: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担任北京漳州

商会会长,北京平和商会名誉会长。1996 年 12 月至今担任厦门市英发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1 年 3 月至今担任北京英才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2 年 1 月至今担任厦门伯赛基因转录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5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新英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孙黎:196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院

微生物研究所硕士,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1 年 6 月至 1992 年

11 月就职于湖南医科大学遗传国家实验室,任研究实习员;1992 年 12 月至 1995

年 7 月就职于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中心实验室,任助理研究员;公司设立起至

2013 年 4 月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现兼任中

国生物工程学会医学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药学会生物药品与质

量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第 11 届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等,为国家科技部“创新

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

人才、福建省“双百计划”人才、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获中国药学发展奖、湖

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等多项奖励。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杨英直接持有发行人 33.94%股份,兰春直接持有发行人 0.38%
股份,孙黎直接持有以及通过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 8.3675%。孙黎的配偶蔡智华发行后持有
公司 2.81%的股份,蔡智华全权委托孙黎代为行使股份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
的有效期为从《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之日(2019 年 1 月 8 日)起五年内
有效。

    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如下:




                                   10-2-16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共设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各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本届任期              公司任职情况
  兰春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长
  孙黎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总经理
 李一奎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
  杨英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
 王君业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
 左仲鸿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总经理助理
 贾丽娜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独立董事
 陈清西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独立董事

                                    10-2-17
 李朝东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独立董事

    2、监事简介


   公司共设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本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情

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本届任期                   公司任职情况
 郑善贤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监事会主席
 李凤芹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监事
  刘军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有 11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国籍            本届任期                   公司任职情况
  孙黎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
 孙志里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事会秘书
 陈方和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副总经理
 郑杰华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副总经理
 周卫东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研发中心总监
 王世媛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张林忠     男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生产总监
 杨美花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质量总监
 赖力平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国际发展总监
 邹 平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知识产权管理总监
 石丽玉     女    中国    2018 年 8 月-2021 年 8 月          人力资源总监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总经理孙黎、研发中心总监周卫东、研发中心技术

总监王世媛、生产总监张林忠、质量总监杨美花。




                                   10-2-1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和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直接及/或间接(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兰春          董事长        直接及间接             1,558,134        0.38%
  孙黎       董事、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            34,039,237        8.37%
  杨英           董事         直接及间接           138,077,266       33.94%
 李一奎          董事         直接及间接             5,741,403        1.41%
 王君业          董事         直接及间接             3,827,604        0.94%
 左仲鸿    董事、总经理助理   直接及间接             6,658,201        1.64%
 郑善贤       监事会主席      直接及间接            11,820,230        2.91%
  刘军         职工监事       直接及间接              151,738         0.04%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及间接
 孙志里                                              1,756,746        0.43%
              董事会秘书
 陈方和         副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            1,749,899        0.43%
 郑杰华        副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              978,077         0.24%
 周卫东      研发中心总监     直接及间接             1,452,534        0.36%
 王世媛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直接及间接             1,176,086        0.29%
 张林忠        生产总监       直接及间接             1,766,228        0.43%
 杨美花        质量总监       直接及间接             1,572,586        0.39%
 赖力平      国际发展总监     直接及间接             1,535,567        0.38%
  邹平     知识产权管理总监   直接及间接              786,755         0.19%
 石丽玉      人力资源总监        间接                 150,000         0.04%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限具体承诺内容
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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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为 36,030 万股,本次发行 4,650 万股,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持股                    持股
     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比例                    比例
                    (股)                  (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1       杨英      138,077,266     38.32   138,077,266     33.94
                                                                  36 个月

2    通化东宝     122,285,114     33.94   122,285,114     30.06
                                                                  12 个月

3       孙黎       32,539,237      9.03    32,539,237      8.00
                                                                  36 个月

4     郑善贤       11,820,230      3.28    11,820,230      2.91
                                                                  12 个月

5     蔡智华       11,428,121      3.17    11,428,121      2.81
                                                                  36 个月

6     赖伏英        9,972,195      2.77     9,972,195      2.45
                                                                  12 个月

7     左仲鸿        6,658,201      1.85     6,658,201      1.64
                                                                  12 个月

8     李一奎        5,741,403      1.59     5,741,403      1.41
                                                                  12 个月

9     王君业        3,827,604      1.06     3,827,604      0.94
                                                                  12 个月

10      兰春        1,558,134      0.43     1,558,134      0.38
                                                                  36 个月


                                           10-2-20
11   孙志里    1,556,746   0.43   1,556,746   0.38
                                                     12 个月

12   陈方和    1,549,899   0.43   1,549,899   0.38
                                                     12 个月

13   张林忠    1,466,228   0.41   1,466,228   0.36
                                                     12 个月

14   顾   文   1,371,518   0.38   1,371,518   0.34
                                                     12 个月

15   赖力平    1,335,567   0.37   1,335,567   0.33
                                                     12 个月

16   杨美花    1,272,586   0.35   1,272,586   0.31
                                                     12 个月

17   周卫东    1,102,534   0.31   1,102,534   0.27
                                                     12 个月

18   王世媛     876,086    0.24     876,086   0.22
                                                     12 个月

19   杨毅玲     719,039     0.2     719,039   0.18
                                                     12 个月

20   钟伟明     663,940    0.18     663,940   0.16
                                                     12 个月

21   邹   平    636,755    0.18     636,755   0.16
                                                     12 个月

22   郑杰华     628,077    0.17     628,077   0.15
                                                     12 个月

23   蔡慧丽     546,798    0.15     546,798   0.13
                                                     36 个月

24   林静怡     296,638    0.08     296,638   0.07
                                                     12 个月

25   王   珺    273,400    0.08     273,400   0.07
                                                     12 个月

26   沈世烨     207,372    0.06     207,372   0.05
                                                     12 个月

27   卢清松     158,433    0.04     158,433   0.04
                                                     12 个月

28   刘   军    151,738    0.04     151,738   0.04
                                                     12 个月

29   白秀燕     149,685    0.04     149,685   0.04
                                                     12 个月

30   张子民     147,362    0.04     147,362   0.04
                                                     12 个月


                                  10-2-21
31     刘    斌       136,563      0.04      136,563     0.03
                                                                12 个月

32     沈    敏       133,283      0.04      133,283     0.03
                                                                12 个月

33     肖清江         123,029      0.03      123,029     0.03
                                                                12 个月

34     郑成已         109,356      0.03      109,356     0.03
                                                                12 个月

35     刘春凤         109,356      0.03      109,356     0.03
                                                                12 个月

36     郑建华         103,892      0.03      103,892     0.03
                                                                12 个月

37     廖小金          95,690      0.03       95,690     0.02
                                                                12 个月

38     张    平        95,690      0.03       95,690     0.02
                                                                12 个月

39     刘满荣          87,349      0.02       87,349     0.02
                                                                12 个月

40     郭拾万          80,654      0.02       80,654     0.02
                                                                12 个月

41     骆诗鸿          76,549      0.02       76,549     0.02
                                                                12 个月

42     林勇涛          70,673      0.02       70,673     0.02
                                                                12 个月

43     蔡南南          60,010      0.02       60,010     0.01
                                                                12 个月
     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
44                           -        -     4,000,000    0.98   12 个月   战略配售
     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国金创新投
45                           -        -     2,325,000    0.57   24 个月   战略配售
     资有限公司
     网下限售账
46                           -        -     1,969,919    0.48   6 个月
        户
        小计
                   360,300,000   100.00   368,594,919   90.61

二、无限售流通股
1    无限售流通
                             -        -    38,205,081    9.39
        股



                                           10-2-22
         小计
                                 -        -     38,205,081     9.39

       合 计
                       360,300,000   100.00    406,800,000   100.00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杨英                   138,077,266                 33.94%   36 个月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
  2                                       122,285,114                 30.06%   12 个月
                限公司
  3                孙黎                       32,539,237              8.00%    36 个月
  4               郑善贤                      11,820,230              2.91%    12 个月
  5               蔡智华                      11,428,121              2.81%    36 个月
  6               赖伏英                       9,972,195              2.45%    12 个月
  7               左仲鸿                       6,658,201              1.64%    12 个月
  8               李一奎                       5,741,403              1.41%    12 个月
          国金证券-招商银行
          -国金证券特宝生物
  9       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                   4,000,000              0.98%    12 个月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10              王君业                       3,827,604              0.94%    12 个月
                合计                      346,349,371                 85.14%      -

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19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向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或其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的股票

数量合计不超过 400 万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已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号:SJG691)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 400

万股的股份,获配的股票数量为此次发行股票总数的 8.60%,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认购信息如下:

                                                 10-2-23
         具体名称: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

         募集资金规模: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1,000 万元,后续按照实际金额追加认购,

募集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100 亿元(不含推广期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安排:国金证券特宝生物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及通过专项计划间接配售股份数

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专项计划份额   股份数量(万股)
     1       孙黎             董事、总经理                      37.50%            150.00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
     2       孙志里                                              5.00%             20.00
                              事会秘书
     3       陈方和           副总经理                           5.00%             20.00
     4       郑杰华           副总经理                           8.75%             35.00
     5       周卫东           研发中心总监                       8.75%             35.00
     6       王世媛           研发中心技术总监                   7.50%             30.00
     7       张林忠           生产总监                           7.50%             30.00
     8       杨美花           质量总监                           7.50%             30.00
     9       赖力平           国际发展总监                       5.00%             20.00
     10      邹平             知识产权管理总监                   3.75%             15.00
     11      石丽玉           人力资源总监                       3.75%             15.00
                           合计                                100.00%            400.00




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10-2-24
的 5.00%,即 232.5 万股,认购金额为 1,915.80 万元。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

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数量             4,650 万股,无老股转让
发行价格             8.24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09.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市盈率
                     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市净率               3.97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0.04 元/股(按照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8 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19 年 6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8,316.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
                     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
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容诚验
验证情况
                     字[2020]361Z0003 号《验资报告》
                     总计为 5,271.3680 万元(含税)。根据容诚验字[2020]361Z0003 号
                     《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1)承销保荐费:3,658.908 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   (2)审计及验资费:698.98 万元
构成
                     (3)律师费:398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65 万元
                     (5)发行手续费:50.48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33,044.632 万元
发行后股东户数       27,519
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0-2-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
350ZA027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

    本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9 月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告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但尚未经审计。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披
露,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19 年三季度财
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9.9.30              2018.12.31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42,058.72             37,384.98                12.50
流动负债(万元)               11,842.72             13,003.77                   -8.93
总资产(万元)                 75,141.36             70,776.64                   6.1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0.10                 30.91                   -2.6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
                                   27.96                 29.46                   -5.10
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4,134.41             49,925.96                   8.43
净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50                  1.39                   8.43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9 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52,808.26             31,096.05                69.82
营业利润(万元)                7,077.02                811.43               772.17

                                        10-2-26
利润总额(万元)                 5,502.29           -347.65           -1,682.7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4,208.45            47.72             8,718.14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411.16           550.68              882.62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             0.001            11,9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               0.02             650.0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09               0.10            7,990.00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40               1.14             812.2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6,599.91          5,564.12              18.62
流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18               0.15              18.62
现金流量净额(元)

二、2019 年 1-9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75,141.36 万元,负债总额为
21,006.9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54,134.41 万元;2019 年 1-9 月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08.45 万元,较 2018 年 1-9 月增加 4,160.73 万元;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52,808.26 万元,较 2018 年 1-9 月增长 69.82%,
收入增长主要原因系①特尔津、特尔康产品推广策略下沉到非三级医院;②派格
宾产品各省市招标工作逐步开展、公司品牌认可度提高等因素。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
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
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9 年度业绩预告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1 亿元到 7.3 亿元,

                                       10-2-27
与 2018 年度营业收入 4.48 亿元相比,将增加 2.62 亿元到 2.82 亿元,同比增加
58.48%到 62.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度净利润 1,600.29 万
元相比,将增加 4,600 万元到 5,200 万元,同比增加 287.45%到 324.94%;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 3,064.08 万元相比,将增加 5,200 万元到 5,900 万元,同比增加 169.71%
到 192.55%。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 2018 年度均有显著增长,一是公司主营产品
的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其中造血生长因子产品(包括特尔立、特尔津、特尔康)
作为国内外指南的一线治疗药物在肿瘤、血液疾病相关治疗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营销网络已覆盖全国超过 1000 家二三级医疗机构,在过去十几年长期临床使用
过程中得到了医生和患者的普遍认可;随着各地招标工作逐步完成和营销网络的
不断完善,以及临床治愈科学证据的不断积累,推动了派格宾销售的持续增长。
二是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较高,随着销售规模增长,规模化效应显现,且公司加
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相关费用率下降,净利润水平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显著改
善。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10-2-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

 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余额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投资项目名称
                                                                   (截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
厦门特宝生 招商银行股份                           蛋白质药物生产
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     592902627110508       改扩建和研发中             159,400,920.00
有限公司   分行镇海支行                             心建设项目
厦门特宝生 中国建设银行
物工程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35150198110100002502     新药研发项目              159,400,000.00
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支行
厦门特宝生 兴业银行股份
                                                  慢性乙型肝炎临
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    129940100100357161                                 29,360,000.00
                                                  床治愈研究项目
有限公司     海沧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

 在重大差异,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上述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若甲方以存单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10-2-29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晓艳、阮任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
                                   10-2-30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0-2-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23 层
电话                   021-6882 6021
传真                   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             邓晓艳、阮任群
项目协办人             桂泽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特宝生
物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推荐特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邓晓艳,具有 10 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鼎龙文化(002502)、裕兴
股份(300305)、海欣食品(002702)、好利来(002729)IPO 项目,参与了三安
光电(600703)、三特索道(002159)、中能电气(300062)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
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阮任群,具有 10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榕基软件(002474)、青松股份
(300132)、茶花股份(603615)IPO 项目以及龙净环保(600388)、元力股份
                                        10-2-32
(300174)非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工作。




                                 10-2-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杨英、兰春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杨英、兰春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宝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每

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10-2-34
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

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


                                   10-2-35
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0、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1、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1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孙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孙黎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宝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

                                  10-2-36
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之日起

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

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


                                  10-2-37
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蔡智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

    10、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1、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2、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1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10-2-38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


                                   10-2-39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配偶孙黎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

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孙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日内,本人及孙黎、蔡慧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四)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之妹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黎的配偶蔡智华之妹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孙黎、蔡智华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孙黎、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10-2-40
之一。孙黎、蔡智华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孙黎、

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

方式,孙黎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孙黎、蔡智华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孙黎、蔡智华及本人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五)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周卫东、王世媛、杨美花、张林

忠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10-2-41
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

的原则进行减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10-2-42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11、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化东宝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化东宝承诺:

   “1、特宝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特宝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

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宝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持有特宝公司的股权若

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特宝公司,并予公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宝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10-2-43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宝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5、特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特宝公司、特宝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特宝公司所有。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担任公司监事及与其配偶赖伏英合计持股超过 5%的股东郑善贤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郑善贤作为特宝生物的监事,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10-2-44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

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

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0-2-45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八)公司监事郑善贤及其配偶赖伏英合计持股超过 5%,赖伏英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赖伏英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

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

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10-2-46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九)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方和、赖力平、李一奎、孙志里、王君业、

郑杰华、邹平和左仲鸿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10-2-47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0-2-48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十)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刘军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上述十二

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10-2-49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十一)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杨毅玲、钟伟明、顾文、沈世烨、卢清松、白秀燕、张子民、

刘斌、顾文、肖清江、郑成已、刘春凤、郑建华、廖小金、张平、刘满荣、郭拾

万、骆诗鸿、林勇涛和蔡南南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杨英、兰春、孙黎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10-2-50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宝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但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前述减持数量均不得影响本

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的减持要求。

    本人减持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宝公司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宝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特宝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化东宝、郑善贤和赖伏英,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通化东宝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10-2-51
    本公司将按照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宝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每年减持的前述股

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在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一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宝公司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宝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宝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郑善贤和赖伏英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宝公司股票。


                                  10-2-52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本人每年减持的前述股份合

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一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宝公司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宝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特宝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0-2-53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
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停止实施。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1. 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实际
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顺序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实
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
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
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10-2-54
    2.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
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3. 多次采取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
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三)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成就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以下同)。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
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10-2-55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以所控制
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赞成票。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
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实际控制人将
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
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
续触发,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和(税后)的 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
高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
薪酬总和(税后)的 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40%
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10-2-56
稳定股价预案。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
易日内将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 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续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
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10-2-57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
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
牌的交易日除外)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形,公
司将根据本承诺,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
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 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停止实施。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1. 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10-2-58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不能导致公司股票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顺序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实
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
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
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
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3. 多次采取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
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10-2-59
    (三)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成就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以下同)。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
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特承诺如下:
    1. 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本人承诺将以所控制的全
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赞成票。
    2.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票,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
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10-2-60
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
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
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和(税后)的 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
高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
薪酬总和(税后)的 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40%
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特承诺如下:
    1. 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
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
求,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
的要约收购义务。


                                    10-2-61
    2. 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公
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告
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3. 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本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后又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10-2-62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杨英、兰春和孙黎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

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

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开展募投项目;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

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10-2-63
    4、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

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

收益权利。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使公司承诺的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的利益。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64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

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

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10-2-65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孙黎、杨英、兰春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购回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

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

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10-2-66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本人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

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

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

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赔偿

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10-2-67
毕时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
的相关措施

    1、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

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0-2-68
       2、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

诺如下: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特宝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特宝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特宝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

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

时特宝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特宝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特宝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

诺如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0-2-69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特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详见本节之“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事项的
承诺”。

       (二)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占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致同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
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
                                    10-2-70
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
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进行赔偿。”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
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0-2-71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2-72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