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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8-11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47.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2.68%;其中首次授予 236.1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2.5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5.55%;预留 1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4.45%。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56.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3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56 人)的 85.90%,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计划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归
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3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3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峰岹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6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34 人,占公司员工
总人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56 人)的 85.90%。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以上激励对象含有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
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
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0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47.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2.68%;其中首次授予 236.1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2.5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95.55%;预留 1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4.45%。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   获授数量占授   获授数量占本激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予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公告日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
                              理、
   1     黄丹红     中国                 3.50        1.42%            0.04%
                            董事会秘
                                书
   2     林晶晶     中国    财务总监     4.00        1.62%            0.0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32 人)        228.60      92.51%            2.48%

                 预留部分               11.00        4.45%            0.12%

                  合计                  247.10      100.00%           2.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12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
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20%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56.00 元/股,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6.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00 元/股(含预留授予),分别占本激励计划公
布前 1 个、前 20 个、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1.29%、75.41%、81.35%。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上市尚未满 120 个交易日。
    (二)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定价方式的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公司
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
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6.00 元/股(含预留授予),此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更加激励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之一。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三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
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18-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
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
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19-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1-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36.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7.53 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 77.53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68%、15.78%、17.1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 77.53 元/股):
                                    -23-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36.10            5859.53         1013.24        2686.35       1599.81       560.13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
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
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
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
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5-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
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
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6-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8-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
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
                                   -30-
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
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
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31-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2-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