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8-11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