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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3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峰岹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2
年9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
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