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 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5,282,042.63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9.0850 万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44.9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72,846.1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位,到 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2]000195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高性能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及控制系统的研 1 34,511.00 34,511.00 发及产业化项目 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 2 10,033.00 10,033.00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1,000.00 11,000.00 合计 55,544.00 55,544.00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已根据募投项目进 度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投入自筹资金。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自筹资金实际 投资额 21,300,762.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承诺募集资金投 自筹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置换 募投项目名称 号 资额 投入资金 自筹资金金额 高性能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及控 1 345,110,000.00 21,084,209.86 21,084,209.86 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 2 100,330,000.00 216,552.64 216,552.64 发及产业化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10,000,000.00 合 计 555,440,000.00 21,300,762.50 21,300,762.5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64,987,880.11 元(不含增值税),截 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用 3,981,280.13 元(不含增值 税),具体情况如下: 2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发行费用类别 金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 142,901,864.15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 9,103,773.59 2,500,000.02 2,500,000.02 律师费 7,558,490.56 973,584.91 973,584.9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16,981.1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06,770.68 507,695.20 507,695.20 合计 164,987,880.11 3,981,280.13 3,981,280.13 综上,截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25,282,042.63 元。 四、 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5,282,042.63 元。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峰岹科技公司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峰岹科技公司截止 2022 年 9 月 7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5,282,042.63 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5,282,042.63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4 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