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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公司经营及资
金情况、股东回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前提下制定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决策程序完整,分配比例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使投资者
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往期审计工作中,
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本次聘任审计机构
的事项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
经营情况,结合目前市场水平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其在公司担
任具体职务,并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
本议案。

    五、《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15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本次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
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九、《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
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
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