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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
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
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