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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秦科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2-03-22  

                        证券代码:688281          证券简称:华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秦科技”)因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总经
理黄智斌先生提名,并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剑盛
先生、豆永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届满时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未在其他单位或公司兼职,未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
的个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
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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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徐剑盛先生、豆永青先生个人简历

    徐剑盛先生,出生于1990年0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2015年3月至2016年8
月,在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至2020年11月,历任陕西华
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调度、市场部副部长、部长;2020年12月至今,任陕
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截至目前,徐剑盛先生未在其他单位或公司兼职,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陕西华秦万生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票的
股东,徐剑盛先生持有其9.30%合伙份额),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
职资格。



    豆永青先生,出生于1995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2016年5月至2018年3
月,在陕西华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技术部、生产部实习;2018年3月至2020年11
月,任陕西华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20年12月至今,任陕西华秦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

    截至目前,豆永青先生未在其他单位或公司兼职,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陕西华秦万生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票的
股东,豆永青先生持有其4.65%合伙份额),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
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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