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鸿泉物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2019-10-2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

                             专项法律意见


致: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花旗”)、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的共
同委托,担任东方花旗、华金证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
略投资者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联席主承销商保证如实提供本

                                    1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
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若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鸿泉物联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配售核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鸿泉物联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

    1、东证创新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10000057628560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不约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
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2 层,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经营
范围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证创新
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的控股股东(持股 66.67%)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


                                    2
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2、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证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系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为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
为开放式,存续期间为 10 年,资产管理人为兴证资管,资产托管人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兴证资管,参与人员均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设立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姓名、职务及份额比例如下:

 序                                                        持有资管计划的
              姓名                     职务
 号                                                          份额比例
 1           何军强              董事长、总经理                22.22%
 2           刘浩淼              董事、副总经理                12.12%
 3             金勇                人力资源总监                16.17%
 4           沈林强                  研究院院士                11.50%
 5           刘沾林        副总工程师、研究院副院长             6.00%
 6             李波                    副总经理                10.59%
 7             季华          总工程师、研究院院长              12.52%
 8           赵胜贤                      董事                   8.89%
                         合计                                   100%

   注:上表中第 1、2、6 名系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

      2、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本所律师查阅《兴证资管鑫众鸿泉物联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兴证资管作
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①按照《资管合同》的约定,独立
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②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
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资管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④根据《资管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
协会;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
属登记等权利;⑦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
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
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⑧按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
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
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
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⑨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
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⑩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兴
证资管,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
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东证创新、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均具备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的主体资格。



                                     4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配售对象、
配售规模、配售期限如下:

    1、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
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7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东证创新。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

    3、配售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东证创新预计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 5%的股票,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因东证创新的最终认购数
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证创新的最终
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超过 10%的股票(即不超过 250 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七千万(7,000 万
元),该金额为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考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在内的最大认购
金额。

    4、限售期限

                                    5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查阅了东证创新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东证创
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及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相关承
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资管计划人员
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
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
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鸿泉物
联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出资份额明细、
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
券系发行人保荐机构东方花旗的控股股东;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
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
价值,并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
合《业务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6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
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证创新、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
划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向东证创新、
鸿泉物联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
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
送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
已经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8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专项
法律意见》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沈超峰




  童   楠                             姚培琪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