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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泉物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6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
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鸿泉物
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泉物联)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
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鸿泉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电子并与公司合称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乙方)、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花旗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全资子公司鸿泉电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年产20万台行
                           10450000001979923
           杭州分行                             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
            浙江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电子,并与鸿泉物联合称
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鸿泉物联和乙方、丙方于2019年10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原监管协议》),约定了“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
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现鸿泉物联拟通过鸿泉电子实施前述募投项
目,为进一步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鸿泉电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450000001979923,鸿泉物联将按照原监管协议的约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
“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经董事会审议后,
分阶段将募集资金转入至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募投项目“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屠晶晶、冒友华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
乙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在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通过网
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应丙方的要求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
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
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
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