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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物联:鸿泉物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杭州
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宏观经济压力、公司长远发展和2020年度经营和利润
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合法,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9.6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
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关于审议<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对《关于审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
意见如下: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
用的相关情况。2020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对《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发表意
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针对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薪酬水平并参考
同行优秀公司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需求,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高管考核及2021年度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2020年度高管考核及2021年度高管薪酬方案》,
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对2020年高管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2021年度公
司的高管薪酬方案是结合了公司目前和同行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2020年经营
情况和未来业绩预期情况下制定的。该方案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将提
升个人工作效率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相结合,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审议变更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关于审议变更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徐立华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丰
富的数据分析、运营与管理相关经验,能够胜任副总经理的工作;我们未发现徐
立华先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本次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立华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七、对《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意见
如下: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向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授信方案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营运能
力和使用效率,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董事会决议合法、
有效。
    九、对《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对《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
好工作水平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经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与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审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
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阅读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
办法》,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减少公司总部办公楼跨区搬迁后的
通勤时长,减轻前述员工就近购房的负担,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激励员工工作积
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员工福利制度,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利用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平稳运营、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
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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