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鸿泉物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2-01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决定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改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条款编
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个月时间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前款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形的除外。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保。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
提供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
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五) 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数。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东权利。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删除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监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事候选人。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投票制。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大会表决。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投票制。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和基本情况。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二)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 人。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
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数。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三)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 (四)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 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和基本情况。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
(五)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
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
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
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
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
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
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
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
选董事人数,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
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
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
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
大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
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
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
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
就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拆、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一) 公司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以下标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以 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等事宜以公司审议 准后方可实施:
通过的各项制度为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下同)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交易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未达
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实施。
(四)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五) 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
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新增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露中期报告。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会审批通过, 并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起生效。此外,本章程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日起生效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
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经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后,公司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七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