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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泉物联: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0-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
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鸿泉物联”)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有关规定,对鸿泉物联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
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0 号)
核准,鸿泉物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9,643,928 股,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20,356,072 股 。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之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0,343,92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7,423,69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2,920,22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共
6 名,为何军强、安吉鸿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胜贤、上
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鸿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鸿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锁定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7,423,694 股,占公司
股本总数的 47.2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上市流通(因 11 月
6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2021年6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登记工作,涉及归属登记的股票数量为343,920股,该部分股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于2021年6月18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00,000,000股变更为100,343,920股。
除此之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
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军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7.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7.2 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
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7.3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
   7.4 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7.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安吉鸿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3.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2 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
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3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
   3.4 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3.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赵胜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
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8)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8.1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8.2 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
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3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
       8.4 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8.5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4、公司股东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鸿吉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鸿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7,423,694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
的比例为47.2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本次上市流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通数量
                                       数量(股)     本比例                    量
                                                                   (股)
                                                      (%)                   (股)
 1                 何军强              35,429,100     35.31      35,429,100     0

        安吉鸿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2                                      4,123,026      4.11       4,123,026     0
                (有限合伙)
 3                   赵胜贤              3,076,365        3.07     3,076,365         0

            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2,109,516        2.10     2,109,516         0
                  (有限合伙)

        安吉鸿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5                                       1,728,588        1.72     1,728,588         0
                  (有限合伙)
        安吉鸿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6                                        957,099         0.95      957,099          0
                  (有限合伙)

                   合计                  47,423,694      47.26     47,423,694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7,423,694                   36

                   合计                          47,423,694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