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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
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忠实、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
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
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度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
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
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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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每年安排一次独立董
事对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
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
预告更正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与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
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该见面
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字。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
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汇报可以与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沟通会一并进行,并形成由全体独立董事
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
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
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
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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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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