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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监事
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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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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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
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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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
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
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
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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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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