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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成都)无
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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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

   (十七)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超过 200 万元(含)的重大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九)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批准年度筹融资计划额度内的一定金额以
上的其他债务融资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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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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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大会职权,决定公司
的重大事项,但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
项除外。公司制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清单。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临时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
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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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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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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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
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股东印章)。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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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企业股东的,应加盖企业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相关参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见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 1/2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一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并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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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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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 1/2 通过。

                                     10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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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五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
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2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
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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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
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
发言。

   第六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
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
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
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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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以外”、
“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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