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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无人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
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授
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
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
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公司审计法律
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时间,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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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一节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报纸、网站进行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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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
重大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资产抵押、质
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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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具体为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
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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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财务、审计、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其中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项编制、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
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知情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所在部门、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其他信息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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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责任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核实;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
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二),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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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各部门在证券事务部对外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应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报证券事务部备案。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前,公司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
诺,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转送股份、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相关当事人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公司发生上述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
度要求相关当事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
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
事务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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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如发生上述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应按照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报告、
备案程序,由证券事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
公司证券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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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节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
保密协议,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
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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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国家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 日




                                    10
       附件一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      联系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序                                                                             息获取      电话
     姓名   所在部门   所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信息时间   息所处
号                                                                             方式及      及备
                                                             及地点     阶段
                                                                                 依据        注




内幕信息
的内容

注:1、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法人为
单位向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本表格可以复制。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本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11
   附件二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的内容
[注 1]
          企业名                         与上市
                   企业代码或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获   信息公
     序 称或自                  证券账   公司关   知悉时
内                 自然人身份                              所处阶段     取依据     开披露
     号 然人姓                    户       系       间
幕                     证号                                  [注 3]     [注 4]       情况
            名                           [注 2]
信
息
知
情
人


注释: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
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
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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