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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审议,重大决
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
估,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
胜任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
 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可由主任
 委员任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
     (七) 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八)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
    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九)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十) 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2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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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
   (六)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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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
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
事、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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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与风
控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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