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成都)无
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审查,并听取了公司有关部门对前述事项的汇报说明,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炼成、陈亮、赵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