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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04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收到立
信《关于辞任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审审计机构的函》,因立信人力
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
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大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发表独立审
计意见。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
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等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
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2 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 人

    2021 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 万元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 万元

    2021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 万元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4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1 次;8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
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9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纪律处分 2 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玲,2005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1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情况 8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白莹莹,2021 年 10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3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20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5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
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2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预计年度审计费用为 76.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7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6.5 万元,系
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
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
分别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截至 2021 年度,立信已连续 3 年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期间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委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参与部分预审工作。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因立信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要求辞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
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     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立信、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鉴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
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计风控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
面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
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要求。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变更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我们
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材料,我们认为其
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
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需求。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
且无异议。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
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意
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
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
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更换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