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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2023-03-2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无人机”)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问询函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所”)因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
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为保障审计工作及年报编制工作质量,公司申
请延期披露年度报告,并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是合理的。公司与立信所就年审相关事项不存在重大分
歧,截至立信所辞任时,其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不
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不当情形。大华所在接受聘任前已充分履行前后任会计师
沟通程序,公司不存在其他原因或事先已知晓的情况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年报
延期披露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
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进行了充分评估,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论审慎客观。

    综上,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具备合理性,且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回复。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炼成、陈亮、赵吟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