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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0-02-04  

						股票简称:东方生物                              股票代码:688298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Orient Gene Biotech Co., Ltd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 378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〇年二月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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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上
市首日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
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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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7,262,6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18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
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0年1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56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0.73倍(每股
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
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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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向境外医疗器械经销商提供体外诊断试剂,外销收入是公司收入的
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6,730.54 万元、20,703.87 万元、
26,634.31 万元和 15,747.17 万元,占比分别为 94.77%、94.83%、94.90%和 94.10%,
公司未来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海外市场的拓展情况。由于海外市场存在政治、经
济、贸易、汇率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
司不能有效的管理海外业务持续满足客户需求,或公司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市场出
现大幅波动,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这些国家、地区与我国政治、外交、经济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发生贸易
摩擦等均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中来自美国地区的比重较大,占比分别为 40.33%、
48.28%、53.95%和 55.15%。自 2018 年 3 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步升级,2018
年 9 月 17 日,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 2,000 亿美
元的商品额外加征 10%关税,并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原有关税的基础上加
征关税至 25%。2019 年 8 月 1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输入美国的约 3,000 亿美元商品额外加征 10%的关税,并对其中部分产
品的加征关税时间推迟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2019 年 8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
表办公室宣布将价值约 5,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提高 5%,对于已经
加征 25%关税的约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加征关税
至 30%,对于加征 10%关税的约 30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至 15%,
并在原先预定加征日期起生效。

     虽然目前公司的产品尚不在加征关税清单之列,美国上述已实施关税措施未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公司产
品被纳入加征关税的清单范围内,将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业务拓展带来不利影响。
若公司无法将相关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或出现美国客户取消订单的情形,将可能
对公司净利润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经销模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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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内,为了符合境外各国家地区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要求以便于快速进
入该市场,公司将优势资源主要集中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环节,在
产品销售环节主要采用以 ODM 为主,ODM 和 OBM 相结合的经销模式。

     报告期各期,公司 ODM 模式下的业务收入分别是 13,710.44 万元、16,959.19
万元、23,145.33 万元和 13,609.48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77.66%、
77.68%、82.47%和 81.33%。如果公司在质量控制、交货时间等方面不能持续满
足经销商的需求,经销商有可能转向其他厂商采购,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对经销商的商标进行严格的
审查程序,也存在面临商标侵权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 OBM 模式下的业务收入分别是 3,943.88 万元、4,872.64
万元、4,921.22 万元和 3,124.99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22.34%、
22.32%、17.53%和 18.67%。若该模式下部分经销商的销售政策、物流配送等方
面满足不了公司持续发展的要求,或者因对经销商管理不善导致经销商出现违法
违规行为,由此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
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全球体外诊断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众多国内外企业加入竞争,包
括跨国公司罗氏、雅培、西门子等企业以及国内企业迈瑞医疗、艾德生物、万
孚生物、明德生物、基蛋生物等,2018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境内上市公司
超过20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体外诊断行业较高的利润率水平、
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可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亦将进一步加
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公司若不能尽快在规模效应、产业链延伸、新产
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势,或竞争对手改变市场战略,采取降价、收
购等抢占市场、或者跨国巨头集中资源进入公司优势的细分领域等将会对公司
的市场份额、产品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五)新产品研发风险

     体外诊断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其研发和生产是一种多学科高度相互渗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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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识密集、技术含量高的高技术活动,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研发
周期较长。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可能面临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成本投
入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而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为持续保持公司竞争力,公司需
精确评估与掌握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趋势,不断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实验室研发阶段产品 53 项,主要包括 13 类型产品,若公
司未来不能很好应对新产品研发中存在的风险,则将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进程造
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竞争者早于公司获得技术优势,进而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造成不利影响。

(六)战略化技术平台风险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产品是否形成对外销售,发行人搭建的技术平台主要区
分为产业化技术平台和战略化技术平台,其中,战略化技术平台主要包括分子诊
断平台、液态生物芯片平台和体外诊断仪器平台。由于战略化技术平台相关的大
部分产品后续还需通过实验室研发、临床实验、产品注册以及上市销售等多个阶
段,周期较长,因此,发行人的战略化技术平台相关的产品的研发工作存在无法
完成注册或注册进度缓慢、偏离市场需求导致未达到预期销售收入等风险。

(七)注册认证风险

     医疗类产品必须经过产品技术要求制定和审核、注册检测或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体系考核和注册审批等阶段,才能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颁发
的产品注册证书。新产品在国际市场销售还需通过 FDA 注册、CE 认证或其他国
际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由于各个国家注册和监管法规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
存在未来个别产品不能及时注册或满足新监管要求的可能性,导致相关产品不能
上市销售的风险。

(八)公司外销为主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77%、94.83%、
94.90%和 94.10%,发行人以外销为主,且公司与境外客户间的货款均以美元结
算。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较大,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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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40

 7.20

 7.00

 6.80

 6.60

 6.40

 6.20

 6.00

 5.80
    2016/1/1   2016/7/1   2017/1/1      2017/7/1       2018/1/1      2018/7/1     2019/1/1     2019/7/1


                                                美元兑人民币元

                                                                                           数据来源:wind

        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司境
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而公司生产环节主要在国内,且主要原材料来自于境内,
人民币汇率波动会对营业收入、毛利率造成一定影响;第二,公司境外产品结算
货币主要为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对经营业
绩造成影响;第三,人民币汇率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汇兑损益,公司报告期内汇
兑收益(负数为损失)分别为 438.78 万元、-795.91 万元、830.61 万元和 9.74 万
元,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假设美元汇率上涨1%,对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
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汇兑损益影响-货币资金                  51.96                 80.78                71.56              18.57
汇兑损益影响-应收账款                  80.38                 58.09                47.17              38.74
营业收入影响                          169.69               285.89                224.24             182.26
           合计                       302.03               424.76                342.97             239.56
所得税影响                             45.30                 63.71                51.44              35.93
净利润影响                            256.73               361.05                291.52             203.62
当期净利润                           3,118.07            6,395.60               3,270.57          3,5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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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影响比例                    8.23%       5.65%       8.91%       5.72%


     如果美元对人民币升值或贬值1%,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则公司于2019年6月
30日,将增加或减少净利润8.23%;于2018年12月31日,将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5.65%;于2017年12月31日,将增加或减少净利润8.91%;于2016年12月31日,
将增加或减少净利润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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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东方基因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999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5号文)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东方
生物”,证券代码为“688298”;其中2,726.2667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2月5日起
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东方生物

     (四)股票代码:6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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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26.266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273.7333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                      发行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限售期
               安吉福浪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3,400,000   36 个月
               方氏控股有限公司                              22,500,000   36 个月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38,450   12 个月
               安吉涌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372,480   36 个月
               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74,600   12 个月
有限售条件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澜和美股权投资合伙企
                                                              2,250,000   12 个月
  的股份       业(有限合伙)
               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37,500   12 个月
               杭州乘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0,000   12 个月
               安吉裕威竹制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3,220   12 个月
               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68,750   12 个月
               长兴永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55,000   12 个月
                         合计                                90,000,000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1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247个,所持股份数量为
1,237,33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24%,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总量的4.3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1.25元/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元,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25.50亿元,不
低于10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2017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933.73
万元、6,260.02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9,193.75万元;公司2018年的营业收
入为28,589.28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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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Orient Gene Biotech Co., Ltd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方效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0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15 日

     住   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 3787 号

     经营范围:基因制品、生物制品研究、开发、生产;第二、三类 6840 体外
诊断试剂及第二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生产;医用塑料包装材料加工、销售,
模具加工、销售;销售本公司产品。(不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禁止类项目)(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或待审批后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业从事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形成了以 POCT 即时
诊断试剂为主导产品,重点发展分子诊断、生物原料、诊断仪器和液态生物芯片
等产品的业务格局。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代码 C27)

     电话:0572-5300267

     传真:0572-5300267

     互联网网址:www.orientgene.com

     电子邮箱:wxb@orientgene.com

     董事会秘书: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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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福浪莱贸易持有发行人 26%的股份,方氏控股持有发行人 25%
的股份,安吉涌威持有发行人 13.747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64.7472%的股份,
福浪莱贸易和安吉涌威系方效良和方剑秋父子共同控制的企业,方氏控股系方炳
良控制的企业,且方效良和方炳良系兄弟关系。因此,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
安吉涌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安吉福浪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福浪莱贸易持有公司 2,34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之一。福浪莱贸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2008 年 9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2,100 万元
     实收资本         2,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方剑秋
     注册地址         安吉县递铺镇范潭工业园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方效良                            1,050.00        50.00%
     股权结构
                                方剑秋                            1,050.00        50.00%
                               合   计                            2,100.00       100.00%
     主营业务         竹木家具、工艺品、装饰材料销售
                      福浪莱贸易主要从事竹木制品的销售,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福浪莱贸易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安吉福浪莱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安吉远
    的关系            东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福浪莱工艺和安吉远东的主营业务均为竹木制
                      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财务数据(经湖州         总资产(万元)                    5,537.01              4,719.27
中天和会计师事务
                         净资产(万元)                    1,582.35                764.31
    所审计)
                         净利润(万元)                     818.04                  -1.5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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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氏控股有限公司(Fangs Holdings LLC)

     本次发行前,方氏控股持有公司 2,25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控股股东之一。方氏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方炳良
    注册地址         5213 Maple Street Bellaire TX,USA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美元)           出资比例
                                方炳良                                   -         70.00%
    股权结构
                                方剑秋                                   -         30.00%
                                合   计                                  -        100.00%
    主营业务         从事投资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方氏控股主要从事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其
    的关系           主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财务数据(经
  Thayer O’Neal         总资产(万美元)                    969.34                 832.80
Company LLC 审           净资产(万美元)                    968.66                 832.37
      计)               净利润(万美元)                    100.70                  -0.43


     3、安吉涌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前,安吉涌威持有公司 1,237.24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472%,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安吉涌威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4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方剑秋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范潭工业园区 7 幢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安吉涌威主要从事对东方基因的投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
    的关系           其主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财务数据(经湖州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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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天和会计师事务         总资产(万元)                 1,756.34         1,401.84
    所审计)
                         净资产(万元)                 1,755.86         1,401.84
                         净利润(万元)                   354.02           284.07


       安吉涌威主要为发行人管理层的持股平台,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方剑秋                       300.0000     10.0000%   普通合伙人
   2           方效良                     2,219.9028     73.9970%   有限合伙人
   3           任长红                       218.2260      7.2742%   有限合伙人
   4           谭金凤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5            张华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6           冯海英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7           徐发英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8            庞琦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9           钟春梅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0           袁国亮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1           沈丽荔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2           俞锦洪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3           王晓波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4           方少华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15           金炜彦                        21.8226      0.7274%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3,000.0000    100.0000%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方效良通过福浪莱贸易间接持有公司 13%的股份,通过安吉涌
威间接持有公司 10.1725%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23.1725%的股份,且担任公司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剑秋通过福浪莱贸易间接持有公司 13%的股份,通过方氏
控股间接持有公司 7.50%的股份,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有公司 1.3747%的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 21.8747%的股份,且担任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方炳良通过方
氏控股间接持有公司 17.50%的股份。方效良和方剑秋系父子关系,方效良和方
炳良系兄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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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效良、方炳良和方剑秋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一
致行动关系予以明确。《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协议各方确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东方基因重大事项的决
策时之意见保持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其作为东方基因之股东(或
其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作为东方基因的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协议一方拟向东方基因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余两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其余两方
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东方基因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三方共同认
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两方、三方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名义向东方基因股
东大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三、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其作为东方基因之股东(或
其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东方基因的股东)及/或董事期间,对于由本协议各
方之外的其他方提出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东方基因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本协议各方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
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定的统一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本协议各方同意:协议各方以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时,按
一人一票计算,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表决意见;如果投票数相等不能形成
统一意见时,按照投票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方基因的股份数额/股权大小计
算,按少数股份数/股权服从多数股份数/股权的原则确定表决意见。

     五、本协议各方承诺:自东方基因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要求的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东方基因之股份(包括协议各方直接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各方可以控制的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股权,下同),也不由东方基因收购其持
有的东方基因之股份。




                                    16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协议各方承诺:未经协议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影响
东方基因控制权变更的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
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任一足以影响东方基因控制权变更的提议或决定等。

     七、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持有的(包括以任何一方自然人股东
身份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法人股东身份间接持有)东方基因股
份数量/股权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持有的(包
括以任何一方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法人股东
身份间接持有)东方基因所有股份一体受本协议约束。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东方基因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要求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前述期限届满后,
如任一方提议解除本协议,则必须取得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综上,方效良、方炳良和方剑秋合计持有本公司 62.5472%的股份,且三人
之间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财务、人
员、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决定具有控制力,共同控制公司。因此,方效良、方炳
良和方剑秋三人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方效良,男,1958 年 9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52319580920****,中国
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75 年 8 月至 1976 年 11 月在安吉上
墅田垓小学任教;1976 年 12 月至 1981 年 2 月任解放军 83045 部队卫生队卫生
员、文书;1981 年 3 月至 1984 年 3 月任安吉上墅田垓村会计;1984 年 4 月至
1986 年 3 月任安吉上墅人武部部长;1986 年 4 月至 2004 年 1 月先后任安吉人民
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批准逮捕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安吉衡康生物制品技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注销)执行董事兼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安吉衡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6 日注销)董事长兼
总经理;2008 年 12 月至今任福浪莱工艺董事长;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加拿大衡
通董事长;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青岛汉德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安吉远东董事长。200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东方有限董事长


                                    17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兼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方炳良,男,1960 年 12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11010119601225****,中国
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8 月任北
京协和医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遗传医学系助理教授;1992 年 8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美国德州休斯顿 Baylor 医学院细胞生物学院研究助理;1995 年 10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美国德州大学 MD 安德森癌症研究中心胸和心血管外科助理教授;2004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美国德州大学 MD 安德森癌症研究中心胸和心血管外科
副教授;2011 年 9 月至今任美国德州大学 MD 安德森癌症研究中心胸和心血管
外科教授。2016 年 3 月至今任方氏控股总经理。

     方剑秋,男,1983 年 7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52319830718****,中国
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7 年 5 月至今任美国衡健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至今任天然家居董事长;2008 年 9 月至今任福浪莱贸易执行董事;
2008 年 12 月至今任福浪莱工艺董事;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香港长丰董事;2015
年 1 月至今任杭州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杭州深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12 月至今任美国衡通董事长;
2016 年 8 月至今任方氏控股副董事长。2010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东方有限董
事;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美洲市场的销售。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方效良、方炳良和方剑秋三人,未发
生变更。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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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的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方效良               董事长           2017.04.18-2020.04.17
   2            方剑秋                董事            2017.04.18-2020.04.17
   3            方晓萍                董事            2017.04.18-2020.04.17
   4             叶苏                 董事            2018.10.09-2020.04.17
   5             程岚               独立董事          2017.12.03-2020.04.17
   6            韩晓萍              独立董事          2017.04.18-2020.04.17
   7             林伟               独立董事          2017.04.18-2020.04.17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监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冯海英             监事会主席         2017.04.18-2020.04.17
   2            方慧敏                监事            2019.04.16-2020.04.17
   3            潘丽娟             职工代表监事       2017.04.18-2020.04.17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8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方效良               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2            方剑秋              副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3            谭金凤              副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1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4            庞琦                副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5           徐发英               副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6           钟春梅               副总经理                2017.04.18-2020.04.17
     7           俞锦洪              财务负责人               2017.04.18-2020.04.17
     8           王晓波              董事会秘书               2017.04.18-2020.04.17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9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是钟春梅、冯
海英、张华、袁国亮、方少华、沈丽荔、郭兴中、陈文和 CHICHI LIU。发行人
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公司                职务                        研发领域
     钟春梅         发行人         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POCT 及液态生物芯片
     冯海英         发行人     监事会主席、研发一部负责人      POCT,主要为生化试剂
                                                             POCT,主要为优生优育、传
         张华       发行人           研发二部负责人
                                                                   染病检测等
     方少华         发行人           研发三部负责人          POCT,主要为尿液毒品检测
                                                             POCT,主要为优生优育、传
     袁国亮         发行人           研发四部负责人
                                                                   染病检测等
     沈丽荔         发行人           研发五部负责人          POCT,主要为唾液毒品检测
     郭兴中        杭州丹威            研发总经理                 分子诊断癌症检测
         陈文      杭州丹威           研发副总经理              分子诊断传染病检测
 CHICHI LIU       加拿大衡通           研发负责人                      生物原料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
有发行人股票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
 姓名           担任本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股本的比
                                        (股)
                                                                                  例
                                        11,700,000   通过福浪莱贸易间接持股           9.75%
方效良           董事长、总经理
                                         9,155,234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7.63%


                                            2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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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量
 姓名          担任本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股本的比
                                     (股)
                                                                              例
                                     11,700,000   通过福浪莱贸易间接持股        9.75%
方剑秋         董事、副总经理         6,750,000    通过方氏控股间接持股         5.63%
                                      1,237,248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1.03%
冯海英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谭金凤             副总经理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庞琦              副总经理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徐发英             副总经理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钟春梅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俞锦洪            财务负责人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王晓波            董事会秘书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张华           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袁国亮          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方少华          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沈丽荔          核心技术人员             90,000    通过安吉涌威间接持股         0.08%
               合 计                 41,532,482                               34.61%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董事、监事、
                                                                           占公司总股
 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方式
                                                                             本的比例
           技术人员的关系
方炳良        方效良胞弟             15,750,000   通过方氏控股间接持股          13.12%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
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21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000 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限
一、限售流通股
福浪莱贸易                    23,400,000       26.0000%       23,400,000      19.5000%    36 个月
方氏控股                      22,500,000       25.0000%       22,500,000      18.7500%    36 个月
上海祥禾                      14,238,450       15.8205%       14,238,450      11.8654%    12 个月
安吉涌威                      12,372,480       13.7472%       12,372,480      10.3104%    36 个月
浙江永石                       8,274,600        9.1940%          8,274,600      6.8955%   12 个月
宁波君澜                       2,250,000        2.5000%          2,250,000      1.8750%   12 个月
上海涌创                       2,137,500        2.3750%          2,137,500      1.7813%   12 个月
杭州乘天                       1,800,000        2.0000%          1,800,000      1.5000%   12 个月
安吉裕威                       1,103,220        1.2258%          1,103,220      0.9194%   12 个月
连云港涌诚                     1,068,750        1.1875%          1,068,750      0.8906%   12 个月
长兴永石                           855,000      0.9500%           855,000       0.7125%   12 个月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              -       1,500,000      1.2500%   24 个月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1,237,333      1.0311%   6 个月
           小计               90,000,000      100.0000%       92,737,333      77.2811%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7,262,667      22.7189%       -
           小计                           -              -    27,262,667      22.7189%
           合计               90,000,000      100.0000%      120,000,000     100.00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26,553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福浪莱贸易                                 23,400,000         19.5000%           36 个月
  2      方氏控股                                   22,500,000         18.7500%           36 个月
  3      上海祥禾                                   14,238,450         11.8654%           12 个月


                                               22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4      安吉涌威                           12,372,480     10.3104%      36 个月
  5      浙江永石                            8,274,600      6.8955%      12 个月
  6      宁波君澜                            2,250,000      1.8750%      12 个月
  7      上海涌创                            2,137,500      1.7813%      12 个月
  8      杭州乘天                            1,800,000      1.5000%      12 个月
  9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1.2500%      24 个月
 10      安吉裕威                            1,103,220      0.9194%      12 个月
              合 计                         89,576,250    74.6470%


五、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
安排。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
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光大富
尊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3,187.5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三)限售安排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3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2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0.73 倍(发行价格除以按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3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2 元(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28 元(按合并口径截至 2019 年 0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750.00 万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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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8 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668.22 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6,060.1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26.42
    3        律师费用                                                     783.02
    4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08.05
                        合 计                                            8,668.22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5,081.78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6,553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15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1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购1,71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40万股,其中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1,138.1581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8419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


                                          25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1.8419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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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
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1-6 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ZF10612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9年1-9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ZF10745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
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
生产销售规模、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
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27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         15452000000156362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安吉县支行     19135101040030409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76900188000403851
    4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20100023378077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
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28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峻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52523144
保荐代表人              孙蓓、储伟
项目协办人              王增建
项目组其他成员          韩逸驰、张艺蓝、张清峰、周玎
联系人                  储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孙蓓,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产业客户部
总经理。曾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作为
保荐代表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负
责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负责山西百圆裤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



                                          3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储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产业客户部
业务董事。曾先后主持、参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
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项目、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项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
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工作。




                                   31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发生的转让,且受让方与本企
业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违背本企业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
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
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效良(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剑秋(发行人董事
兼副总经理)和方炳良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32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发生的转让,且受让方与本人存
在控制关系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祥禾、浙江永石、宁波君澜、上海涌创、杭州乘天、安吉裕
威、连云港涌诚和长兴永石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企业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
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
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

                                   33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四)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
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在任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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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他规定。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与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分别持有公司 26%、
25%和 13.7472%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票以确保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2、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
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同时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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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祥禾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
东上海涌创和连云港涌诚合计持有发行人 19.3830%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
永石及一致行动人长兴永石合计持有发行人 10.1440%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
股票的意向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自主决定是
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
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
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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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
项约定: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
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
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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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
划的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
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
红,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
价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
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
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但
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非独立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
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
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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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
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
为止;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
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
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时,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
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时,也可
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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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
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现就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
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
行人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实际控制人方效良、方
剑秋和方炳良就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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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企业(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
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
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如有),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放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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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
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
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的承诺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机构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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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就欺诈
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实际控制人方效良、方
剑秋和方炳良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
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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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
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
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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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额确定。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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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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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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