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11-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19]2999号)。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方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担任东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年度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增建、王理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1月09日至2020年11月1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增建、刘垟瑞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实地查看上市公司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对东方生物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生物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东方生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生物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东方生物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东方生物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东方生物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
构与东方生物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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