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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1-04-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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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
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
会决定是否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或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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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
审部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 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
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
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
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
审计准备工作;
      (五)内审部于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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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内审部人员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
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八)内部审计人员拟定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
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
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完成审计事项后,内审部应及时对工作资料进行分
类整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
      (十二)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三)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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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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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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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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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需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有一定
会计、审计以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三)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
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五)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六)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九)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十)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
档。 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工作底稿等,
保存时 间不少于十年,内审部以外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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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
      若因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业务确实需要调阅,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审
批。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 以直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对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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