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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04-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
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
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
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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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度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一)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
     1、如成交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由董事长审议通过;
     2、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3、如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
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
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经对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后,向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
风险评估资料;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发行主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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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的金额机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成交金额大小及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应根
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公司财务部建立并
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
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
关人员签字。
     (四)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
的重大动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出现利率发生剧烈波动
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
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五)财务部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财务部应定期(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
会提交投资理财报告。
     (七)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并向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提交投资理财报告。财务部应及时做好相关档案投资产品协议、产
品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八)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理财业
务本金及利息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财务列报。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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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财务部实施,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进展情况,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
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投资理财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
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
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内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
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应
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
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
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总监必
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
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
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
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
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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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审部,并
对内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
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
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内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
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
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财务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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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除按第二
十二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 二 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
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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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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