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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 年 4 月 28 日,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
理的议案》。

    一、公司总经理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总经理方剑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基于公司长远发
展、调整工作岗位需要,请求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经充分研究,同
意方剑秋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本次辞职后,方剑秋先生将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同时继续担任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剑秋先生通过控股股东安吉福浪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
司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9.75% 的 股 份 , 通 过 控 股 股 东 Fangs Holding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方氏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5.63%的股份,通过控股
股东安吉涌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03%的股份,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19687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41%。

    方剑秋先生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精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市场,
国际市场布局能力、品牌、技术和行业影响力、核心竞争实力均得到了大幅度的
提升,疫情期间经营业绩呈现逆势、爆发式增长,为公司发展壮大做出了卓越贡
献,为此,公司及董事会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地感谢。

    二、补选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新任董事长方剑秋先生
(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长
辞职及补选新任董事长的公告》)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决
议同意聘任方效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附件:方效良简历
    方效良,男,195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1986 年 4 月至 2004 年 1 月先后担任安吉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
批准逮捕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安吉衡康生物制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安吉衡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8 年 12 月至今任安吉福浪莱工艺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加
拿大衡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青岛汉德森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安吉远东竹木制品有
限公司董事长;200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月担任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本公司董事长;2021 年
4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方效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本公告日,方效良间接持有公司 17.38%
的股份,方效良先生通过控股股东安吉福浪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9.75%的股份,通过控股股东安吉涌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7.63%的股份;方效良和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剑秋系父子关系,实际控制人方炳
良为方效良的弟弟,董事方晓萍为方效良的妹妹,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