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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6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 东方
基因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

普通股股东人数                                               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87,770,43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7,770,4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2.2443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2.244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由董事长方剑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章叶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庞琦女士、徐发英女
士因公务原因,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87,686,964    99.9048    83,470        0.095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更   6,105,492   98.6513    83,470   1.3487   0     0.0000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刘莹、胡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