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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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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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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资格审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1557 号




                                          201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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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              指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承销商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配售            指   拟认购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战略投资者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华富瑞兴
                    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1名投资者




华富瑞兴            指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法律意见书》      指
                         市战略投资者资格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9】第1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证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改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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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指
                    (上证发[2019]2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   指
                    (上证发[2019]46号)




《业务规范》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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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资格审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1557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以及《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
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料,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
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公司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富瑞
兴”),根据华富瑞兴提供的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及章程,华富瑞兴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K1R13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松


     注册资本       壹拾亿圆整


     成立日期       2017年4月26日


     营业期限       长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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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股东情况

                   华安证券股份        货币出资   100,000        100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        100



    公司为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富
瑞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所认为,华富瑞兴属于《业务指引》第 8 条第 4
项规定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富瑞兴作为本次配售的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配售的
配售资格。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华富瑞兴签署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和华富瑞兴出具的承诺函,华富瑞兴承诺按照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最终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
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
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2)发行
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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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华富瑞兴出具的承诺函,华富瑞兴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华富瑞
兴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华富瑞兴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华
富瑞兴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华富瑞兴与发行
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华富瑞兴出具的承诺函,华富瑞兴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
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富瑞兴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华富瑞兴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
期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和华富瑞兴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华富瑞兴配售股
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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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瑞兴作为本次配售的战
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配
售的配售资格;华富瑞兴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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